02.01 继父因遗产状告继子

继父因遗产状告继子

程大爷今年已88岁高龄,11年前,他与王大娘登记结婚,两爷家生活。2006人都是再婚,婚后一起在程大爷家生活。2006年10月1日,王大娘因病死亡。据程大爷称,王大娘去世后,留下两套单元房、8.8万元存款和单位发给的2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可王大娘的儿子小王一直拒绝分割上述遗产。为此,程大爷将小王告上法庭。

继父因遗产状告继子

针对程大爷所提诉求,被告小王辩称,程大爷要求分割单元房的其中一套原为企业的住房,承租人为其父亲,该房实际居住人曾经包括其本人和父母。母亲再婚后,此房一直由小王一家三口居住,三人的户籍也都在此。且母亲再婚前不久,小王花3万余元买下了该房产权。而程大爷要求分割的另一套单元房根本就不存在。至于8.8万元存款,其中有8万元是老王与小王的工资存的,专为小王聋哑的儿子小辉治病用,所以也不应分与程大爷。之后,小辉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并提出他是王大娘唯一的孙子,而且是聋哑人,8.8万元存款是长辈留给自己的。对小王和小辉所述情况,程大爷认为没有任何根据,其提出诉争的存款是王大娘的个人存款。而且小王还曾私自变卖了王大娘的两处房产。王大娘生前,小王一年只去探望一次,二人关系很紧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的房产原为企业产承租人为老王。1994年老王死亡。1997 年4月,该房的产权性质变更为老王与单位共有,购买产权花了3万余元,相关手续为小王持有。诉讼期间,经程大爷申请法院调取了诉争的另一套房屋的承租情况,并确认该房并非王大娘的遗产。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诉争的第一套房屋的产权落于老王名下,故此房中老王名下产权部分并不必然为王大娘合法财产,程大爷主张该部分房产为王大娘遗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大娘名下存单及其相应孳息应认定为其与程大爷的共同财产。王大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应按遗产处理。考虑到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王大娘生前、患病期间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并共同参与王大娘的丧事处理,故应认定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王大娘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王大娘的遗产应以平等分割为宜。由此,法院判决王大娘名下存款8.8万元及利息中的50%归程大爷所有,剩余50%本金及利息中一半为程大爷继承,另一半为小王继承;王大娘的抚恤金、丧葬费2.8万元中的50%为程大爷继承,剩余50%为小王继承;王大娘生前住院期间及丧葬花费6400余元,由程大爷和小王各担一半。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案中,王大娘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王大娘和程大爷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没有约定,那么王大娘死后,属于她和程大爷的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出半归程大爷所有,剩下的为王大娘的遗产,按遗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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