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電商法草案四審:侵權售假罰款上限擬提至200萬元

有關人士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電子商務法草案27日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四審稿中,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盡到審核義務,或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平臺承擔的責任有何變化?

據瞭解,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佈了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了座談會聽取部分法院的意見,就有關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了意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了會議又對草案進行逐條審議。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介紹,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審稿關於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

此外,四審稿的修改還包括:增加了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履行環保義務的規定;增加了電商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遵守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務交付的有關規定;提高了對電商平臺經營者某些行為的經濟處罰力度。

(白瀛 趙文君)

同時,四審稿加大了對網購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規定,如果電商平臺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權假冒行為,那麼罰款上限擬提至200萬元。

來源|羊城派綜合新華社、證券時報

題圖|視覺中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