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9月1日起市区幼儿园收费有调整!南通家长要留意了!

 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崇川、港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市区于2018年9月1号起,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今天下午,市物价、教育、财政局联合发布相关内容,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9月1日起市区幼儿园收费有调整!南通家长要留意了!

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加浮动幅度管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省优质园520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合格园360元/生.月。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以分别最高上浮10%、20%、30%;为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分步实施浮动,其中2018年新学年,可以分别最高上浮10%、15%、15%。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可以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的托管费。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下同)、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18年新学年,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仍按各园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原则上三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公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现行收费标准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明确扶困资助政策。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市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儿童总数的10%。市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予以50%的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且不计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10%比例范围内。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关退费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求各幼儿园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9月1日起市区幼儿园收费有调整!南通家长要留意了!

一分钱,

求!打!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