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新壩派出所迅速處置一起擾亂單位秩序案

2018年7月31日23時30分,臨清高速收費管理所工作人員電話報警稱,“有人躺在高速公路梧桐泉收費站鬧事,請出警。”接到警情後,新壩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對該警情進行處置。

經查:2018年7月31日20時許,河北籍男子祁某某乘坐河北籍司機趙某某駕駛的半掛車通過梧桐泉收費站時,因車內貨物臨檢事宜與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生爭執,隨後祁某某採取躺臥方式在收費站出口處滯留約五十分鐘,致使過往車輛無法正常通行,嚴重擾亂該收費站正常工作秩序。

新壩派出所迅速處置一起擾亂單位秩序案

目前,祁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已被高臺縣公安局處以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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