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新坝派出所迅速处置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

2018年7月31日23时30分,临清高速收费管理所工作人员电话报警称,“有人躺在高速公路梧桐泉收费站闹事,请出警。”接到警情后,新坝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该警情进行处置。

经查:2018年7月31日20时许,河北籍男子祁某某乘坐河北籍司机赵某某驾驶的半挂车通过梧桐泉收费站时,因车内货物临检事宜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祁某某采取躺卧方式在收费站出口处滞留约五十分钟,致使过往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严重扰乱该收费站正常工作秩序。

新坝派出所迅速处置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

目前,祁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已被高台县公安局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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