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 東營一醫院醫療過失致患者癱瘓 法院一審判賠80餘萬

2年前,他因噁心、嘔吐等入院治療,沒成想僅入院4天后,年僅32歲的他就成了植物人,至今仍癱瘓在床。說起表弟的不幸遭遇,陳源的委託人楊文豔難抑不平。他們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值班醫生的懈怠、懶惰是導致病人癱瘓的直接原因。2014年,楊文豔將勝利油田中心醫院起訴至東營區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陳源83萬餘元。

患者家屬稱曾一晚上找過大夫11次 僅去過一次

12月23日,楊文豔告訴記者,2013年5月11日,陳源因噁心、嘔吐等到勝利油田中心醫院急診科就診,醫生初步診斷為頸椎病,當天進行了輸液治療,5月12日上午做核磁,下午被診斷為腦梗塞。5月12日下午15時左右,陳源自訴右側胳膊和腿無力、發麻,不能活動,經急診大夫檢查後發現,患者左側肢體正常,右上肢肌力4級,右下肢肌力2級,醫院神經科會診後,將病人轉入神經內科進行治療。楊文豔說,5月12日晚是陳源一家人噩夢的開始。“5月12日晚上,患者右上肢和下肢更加無力,發麻到癱瘓,左下肢也由正常到癱瘓,病情逐漸加重。”楊文豔告訴記者,當天晚上,醫生僅給病人吃了兩片降壓藥,期間,陳源的妻子及母親曾去找過大夫11趟,但值班大夫僅在當晚8點左右時去過一趟,並告訴家屬病人情況沒那麼嚴重,讓病人吃片安定睡覺就行,之後就再也沒有去看過病人。5月13日,患者病情加重,診斷為腦幹梗死,5月14日,患者因呼吸衰竭轉入ICU,至今癱瘓在床,呈植物人狀態。

楊文豔告訴記者,根據東營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神經內科申報書,勝利油田中心醫院對於腦卒中的防治、技術水平及服務能力一直保持在國內領先水平,腦梗死治癒率達98.5%,溶栓治療為腦卒中首選,如果能在6個小時內進行溶栓治療,一般患者即可治癒不留任何後遺症。因此在楊文豔看來,醫院的不負責任,沒有提供與之相應的診療服務,5月12日晚值班醫生的懈怠、懶惰是造成陳源傷殘的主要原因,應該承擔患者的全部損失。

2014年5月,患者陳源將勝利油田中心醫院起訴至東營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後期治療費、長期護理費等各項費用700餘萬元。

患者達到一級傷殘程度 醫院存在醫療過失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責任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成為當事雙方爭議的焦點。東營區法院依法委託北京天平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楊文豔提出對醫院的診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係和參與度、傷殘等級、院內及院外護理的人數和期限及後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鑑定。2015年5月6日,該鑑定所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

鑑定分析認為,勝利油田中心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5月12日早上核磁檢查發現患者急性腦梗死,但一直到當天下午15點患者出現肢體活動障礙近6個小時未將報告意見及時向臨床反饋,延誤了及時診斷,錯失最佳治療時間。5月12日下午雖已明確診斷為急性腦梗死,但急診科仍未引起足夠重視,未及時給予積極有效的治療。轉入神經內科後,在診斷明確,診療計劃明確的情況下,下達了長期醫囑,但當晚並未執行醫囑,存在延誤,違反診療護理規範,讓病人服用安定,用藥不規範。

鑑定意見認為,勝利油田中心醫院對被鑑定人陳源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醫療過失與陳源損害後果存在主要責任程度的因果關係。陳源四肢癱構成一級傷殘,住院期間及出院後均需完全護理依賴,建議護理人數2人,最長不超過20年。被鑑定人陳源需長期後續治療及康復治療,所需藥費以當地藥價為準,建議康復治療費6000元/月、營養費2000元/月。同時還對陳源所需的殘疾輔助器具等作出了指導意見。

對於北京天平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這份鑑定結論,醫院雖有異議,但無法提供足以推翻該鑑定結論的有效證據。審理中,法院對該鑑定結論依法予以採信。法院認為,從鑑定結論可以看出醫院在治療過程中確實存在醫療過失,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主要因果關係。法院依據鑑定結論並綜合考慮原告在2013年4月12日已經診斷為2型糖尿病及2型糖尿病性周圍神經病變、高血壓病3級的實際情況,法院確定被告勝利油田中心醫院按照6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合理損失。

而對於原告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按照60%的比例賠償原告陳源已經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83萬餘元。而對於原告陳源以後的護理費,法院以“原告的護理期限不能確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原告提出的以後的營養費、殘疾器具費、後期治療費、後期康復費用等訴訟請求,法院以“因人的個體差異而導致壽命不等,賠償年限不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僅支持已經產生的費用。後續營養費、殘疾器具費、後期治療費和後期康復費用,原告可以在實際發生後按年或一定固定期限向被告主張。

原告委託人認為判決結果太不可思議

雖然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原告損失80餘萬元,但對這個判決結果,楊文豔覺得“太不可思議”,稱不能接受這個結果。她認為法院依據2013年4月份醫院提供的一份病歷資料,來判定醫院只承擔60%的責任比例不合理,“醫院提供的病歷存在造假行為,原告曾兩次書面要求質證,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在原告後期的護理費、營養費、殘疾器具費、後期治療費和後期康復費等目前尚未產生的費用上,楊文豔認為法院的判決讓她不能接受,“鑑定結論已經給出了20年的護理期限,法院卻以期限不能確定為由不支持,這讓人難以接受。”

楊文豔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而對於後續治療費用的賠償,該解釋第十九條也給出了相應的說法,“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楊文豔認為,既然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解釋,鑑定結論也給出了意見,原告提出的與之相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應該支持,但東營區法院卻以年限不能確定駁回,著實讓人費解。

隨後,記者就楊文豔的這些疑問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出採訪請求,但法院以該判決尚未生效,原告如不服判決可以上訴為由拒絕了採訪請求。

對這個判決結果,楊文豔說她們正在考慮上訴,但一想到漫漫維權路,她說自己已心力交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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