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談錢傷感情,但日常生活中,朋友親人之間難免發生錢財往來。如果發生對方惡意不還的情況下?算是詐騙嗎?詐騙和普通借貸的分界點又在哪裡呢?
其實,借錢故意不還算不算“詐騙”,要看對方的行為是否滿足詐騙罪的成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那麼,借貸關係中的詐騙,指的應該就是借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通過借貸形式,騙取了債權人的財產。
普通的借貸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不產生刑事責任。而詐騙罪是刑事犯罪,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通常認為,構成詐騙罪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 借款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
- 債權人產生錯誤認識;
- 在債權人產生錯誤認識的前提下,借款人“有所隱瞞”地取得了財產;
- 債權人遭受到了財產上的損失。
所以,對於借貸關係中的詐騙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雙方主觀意圖不同
一般來說,普通借貸發生在互相熟識的基礎上,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而詐騙往往發生在不熟悉、不瞭解的雙方之間。
詐騙實施者一開始就是以非法侵佔為目的,主觀上從來沒想過還錢;但普通借貸,借款人往往想要歸還,只是一時沒有償還能力或其他客觀原因。
二、借貸關係產生的原因不同
普通借貸人一般是由於確實發生了困難,資金週轉不開,不得已才借錢緩解困境。而詐騙行為,一開始就謊話連篇,想要非法佔有別人的財產,於是編造虛假事實,博取債權人信任。
三、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其他欺騙行為
詐騙型借貸中,借款人可能會利用假身份來掩蓋自己的行為,一旦得手,銷聲匿跡。而普通借貸關係中,借款人提供的都是真實信息。
希望今天的內容能給大家帶來啟示,在以後的錢財往來中有所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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