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 “夫債妻還”已生效 為何法院裁定再審?

隨著法治的逐步發展,人們逐漸擺脫了“父債子還”的觀念,但由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混同,導致“夫債妻還”的現象屢屢發生。近日,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代理一起“夫債妻還”生效判決後申請再審的案件,獲得了法院的支持,裁定再審,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夫債妻還”已生效 為何法院裁定再審?

【案情】

曲陽縣燕趙鎮張某與妻子郭某結婚。2017年9月張某不幸亡故,剛過一個月郭某收到法院的傳票,曉林鎮胡某因張某生前借其10萬元未還,故而起訴。

但郭某辯稱對丈夫張某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同時也沒有繼承丈夫任何遺產,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2017年11月9日,曲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郭某系張某之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所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依據《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判決郭某償還胡某借款10萬元。

判決生效後,胡某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繼而,郭某的工資卡被凍結。

【申請再審】

郭某認為,原審判決其揹負鉅額債務,凍結工資卡,已給自己和孩子們生活造成重大影響。

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在接受郭某諮詢時建議,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於是,郭某申請再審。

“夫債妻還”已生效 為何法院裁定再審?

【裁定】

2018年6月4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文中郭某、胡某均系化名)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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