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爭議問題」桶裝礦泉水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增值稅法規中,關於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兩個文件。按照該兩個文件精神,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也就是說,企業發生採購業務進項稅額能否抵扣,關鍵看採購貨物或服務的用途。如果購買的礦泉水不是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用途,就可以抵扣,否則就不可以抵扣。

比如辦公室用的桶裝水,有時是職工飲用,有時也用於招待客人。按照《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辦公室用的桶裝水不屬於福利費的範疇。部分學者、同行因此認為,桶裝水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大部分財務人員也樂意接受這一觀點,於情於理也說得過去。

但問題是,如果辦公室用的菸酒糖茶,用於招待客人,或者供職工茶歇,進項稅額能否抵扣?酒水,行不行?炒兩個菜行不行?儘管是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但從增值稅法規的規定來看,筆者認為,企業購買的桶裝水、菸酒糖茶等都屬於個人消費(交際應酬也屬於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應該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從這個規定來看,其主要作用也是避免企業做進項稅額抵扣。

「爭議問題」桶裝礦泉水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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