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停車問題變得越來越嚴峻。
很多人買了車,不敢開,生怕開出去之後找停車位“三萬裡”,更怕開走了再回來的時候,家附近沒有位置停了!
在車位問題日漸突出的今天,小區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一直都是爭論的焦點。
雖然有規定,小區部分停車位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業主,但一直沒見哪個小區執行,今天真實案例來了!
近期,
無錫首例有關地下人防車位收益權的判決
終於下來了!
法院判決196萬收益
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視頻詳情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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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權益屬於業主
業主所購車位可能本身就免費
最新法律規定,
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
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公攤地下停車位歸業主
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
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
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
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
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
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
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
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佔用共有道路停車位歸業主
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
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
用於停放汽車。
按照《物權法》,
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
地下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
地下人防屬於建造在
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
既不歸業主,也不歸開發商,屬於國家所有。
但是,業主有使用權,繳納管理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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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
正式施行!
條例正式施行
業主們維權就有依據啦!
關於停車位的這條
你得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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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物業賣給你的地下停車位
從法律上講是不合理的。
用一種更可怕的說法就是,
以後說收回就收回。
該條例還規定了:
如果你是業主,
可以免費使用這種停車位。
如果非業主想租,
可以租,但是租金不能給物業,
必須用於保障該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
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
除了停車位,
再來看看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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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以下這些項目
收錢的雖然是物業,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
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歸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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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比如小區會所、游泳池、運動場地等經營收入;
4、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比如通信運營商入場費、通信基站佔地費、屋頂信號接收佔地費等;
5、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或殘值;
6、物業管理用房等經營收入等。
這下你清楚了吧
並不是小區裡的停車位都需要買
有些收益應該歸業主所有
快提醒身邊的鄰居們!
整理自:瀋陽晚報綜合江南晚報、南京人防、就愛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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