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悲哀·糾結·轉機:取消“配偶被負債條款”的代價和展望


悲哀·糾結·轉機:取消“配偶被負債條款”的代價和展望

今天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開始實施的日子。想必包括“反二十四條聯盟”成員在內的不少人,在昨日《解釋》頒佈時,已歷經了興奮、狂歡,現在有可能在著手撰寫申訴材料,準備信心滿滿地前往法檢兩院。走過了十三年的歷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配偶被負債條款”或“二十四條”)終於離我們遠去。在不勝唏噓其中的博弈和代價的同時,我們可以對未來作一個有希望的展望。

悲哀·糾結·轉機:取消“配偶被負債條款”的代價和展望

“二十四條”把婚姻變成了賭博?

2016年6月,一篇《結婚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文章發表在新浪微博上,閱讀量短時間內達到600餘萬。自稱婚前是211重點大學優秀畢業生、中級會計師、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外企財務分析師的王女士,在經歷了一段不到兩年的婚姻後,陸續接到法院傳票,最終需要面對高達300餘萬元債務的共同償還責任。這一切,都源於其前夫在外大量舉債,用於償還前夫父親的債務。

與王女士與同樣遭遇的,遠不止個案。在網上,隨意搜索“被負債”或者“二十四條”,類似於“女子和賭棍丈夫離婚後竟被負債5000萬元”、“女白領被負債1000萬元”、“結婚兩個月,負債500萬”、“離婚後被負債240萬,男子每天穿防彈衣”的新聞層出不窮。甚至情景喜劇《武林外傳》的實際出品人小馬奔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的遺孀金燕,也面臨著同樣的困惑,只不過這個“困惑”,高達2億元。據悉,“被負債”群體數量如此之龐大,甚至結成了“反二十四條”聯盟,相關QQ群、微信群不斷湧現。

悲哀·糾結·轉機:取消“配偶被負債條款”的代價和展望

交易安全與婚姻安全,似乎是兩個完全不相干的命題,卻因為夫妻債務的介入,成了一個問題的正反兩面,在一段時間內成了一個死結。有人形象地形容,夫妻共同債務這副擔子,前、後筐都是炸藥,只不過顏色不同而已。但是,在女性職場能力明顯比男性受限的情況下,女性已然成為“被負債”的主力。有一位媒體行業出身的李女士曾在2016年10月完成過一份統計,在涉及27個省市自治區的284份有效問卷調查中,“被負債”女性佔到了88.7%。公開資料顯示,圍繞“二十四條”所產生的爭議,除了不斷引發媒體關注外,同時也引起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法律學者、律師群體的關注。其中,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傅莉娟在全國兩會期間,已連續三次就“二十四條”提交了修改建議。鑑於“二十四條”對婦女、兒童影響最大,包括江蘇、福建、安徽、湖南、雲南、浙江、廣東等地的群友們,則通過各種途徑向省、市及全國婦聯求援。

立法和司法者的掙扎與糾結

“二十四條”在2004年實施後出現了一系列爭議,不僅眾多的案件當事人是最堅決的反對者,裁判的實施者即法官也對此發出了強有力的批評。來自於2017年2月22日的一篇《法官稱“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為國家一級法律錯誤》的文章中提到,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禮仁在接受採訪時,稱“二十四條”為“癌症性”的,是“國家一級法律錯誤”。他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解釋,在一方不願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又不承擔相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這就導致“婚姻關係是個筐,任何債務往裡裝。”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關注。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覆,具體內容為:“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並下發了相關通知,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分別作為24條的第二款、第三款。此次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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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上述法律解釋的補充沒有解決“二十四條”的要害,那就是舉證責任。在否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仍屬於舉債人配偶一方的前提下,這些規定多少有些隔靴搔癢的意味。2017年8月24日,就如何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建議作出了答覆,答覆中明示要“為細化和完善司法解釋打好基礎,適時細化和完善司法解釋。”4個多月後,靴子落地,本《解釋》出臺。出於法律的穩定性、謙抑性,以及權威性考慮,從根本上修改“二十四條”,肯定會造成立法者心理上的掙扎和糾結。好在,2018年1月17日這個日子,我們終於等到了。

“被負債”者會掀起“翻案潮”嗎?

毫無疑問,在昨天刷爆手機屏的《解釋》及記者問答中,最吸引“被負債”者們的一段話是:“對於《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有理由預期,各級法院特別中、基層院,會迎來一個“申訴潮”。至於這股“潮”到底有多高,我們無法預測。我們只能預測,個案的公平將會進一步得以實現,實質性的正義將會離我們越來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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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是個要求細緻的工作。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我們提示各位擬申訴者,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申訴(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起碼有120餘條,這在已經細化到無以復加的法律行業當中,無疑是巨量條款了;相關法條對申請主體、受理機關、提交材料,甚至文書格式均有嚴格的要求。如果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去申訴,恐怕只會事倍功半,消耗掉來之不易的再審機會。再者,申訴之路漫漫,法律和實踐更不會讓每位申訴者都獲得成功。“申訴潮”肯定會來臨,“翻案潮”會不會有,以及有多大,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幸好生在我中華,法治每天都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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