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監察機關處理報案、舉報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處理報案、舉報的規定。

人民群眾的報案和舉報是監察機關發現和查處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線索來源和渠道,明確監察機關接受報案或者舉報的義務,有利於保護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鬥爭的積極性。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機關接受報案或者舉報的義務。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人民群眾的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按照監察機關內部職責分工,由信訪部門負責統一接受群眾的來信來訪和報案、舉報材料,逐件登記並分類摘要後,再按照程序報批後按照規定辦理。“報案”,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向監察機關報告其知道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線索的行為;“舉報”,是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監察機關檢舉、揭發公職人員涉嫌的職務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線索的行為。

二是關於報案或者舉報的移送。

主要有兩層意思。對屬於監察事項,但不屬於該監察機關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對不屬於監察事項,應當由別的主管機關管轄,應當移送相應機關處理。

此外,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禁洩露舉報事項、處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這樣有利於保護報案人、舉報人及近親屬的安全,也有利於保護人民群眾與職務違法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本法對監察機關管轄監察事項的原則有明確規定,但為了方便人民群眾報案、舉報,本條對單位和個人報案或者舉報的監察機關未做限制,即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任何層級的監察機關報案或者舉報。至於具體歸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由該監察機關收到報案、舉報後,再根據法律規定確定。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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