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為什麼投標人最少要三家才准許開標?

在招投標過程中為什麼投標人最少要三家?

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公開招標時投標人不足三家的不得開標。這項規定在世界各國關於招標投標的規定中有點獨樹一幟。為什麼投標人一定要有三家時才准許開標呢?招標投標法的起草者指出,之所以要求投標人必須有三家才可以開標,是從投標人的競爭性角度考慮的。中國自古就有貨比三家的說法,意思是隻有通過三家以上賣家的比較才能比出好壞。在招標投標法起草時,沿用了貨比三家的思維,才作出投標人必須有三家才可以開標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實施以來,就是由於有此規定,造成的流標現象以及為了避免流標而進行的陪標非常普遍,對招標投標的操作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那麼要求投標人必須有三家才可以開標是否必要呢?本人認為完全沒有必要,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一、公開招標情況下投標人的數量與投標競爭的激烈與否無關

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招標投標競爭的激烈與否與投標人數量密切相關。投標人數量越多競爭就越激烈,投標人數量越少,競爭就越不激烈。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以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這裡,潛在投標人的概念非常重要。潛在投標人指的是符合投標人資格和技術條件、可以參加投標競爭的供應商。而投標人指的是已經接受邀請、且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遞交了投標文件的供應商。對於一個公開招標項目而言,潛在投標人都是可能的競爭者,潛在投標人之間的競爭是從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發出後就全面展開。潛在投標人越多則競爭就越激烈,潛在投標人越少則競爭就越弱。潛在投標人通過對招標文件的研究和對自己在競爭格局中的位置的考量,決定是否真正參加投標而成為一個投標人,以及以什麼價格條件參加投標。潛在投標人是不可能根據實際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數量而決定是否參加投標,以及投標價格是多少的。因此,對於公開招標項目,投標人的數量與投標競爭的激烈與否沒有太多關係。這也是世界各國都沒有投標人必須達到幾家才可以開標的規定的原因。國際上只有邀請招標,才對投標人的數量有所限制,以保證投標的競爭性。

投標競爭開始於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發出之時,而不是投標截止之後。招標投標的關鍵,是編制招標文件時要儘量減少對潛在投標人的限制,使更多的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以及能夠參加投標競爭。只要招標文件儘量做到開放和公平,避免做對某些特定供應商的傾向性或排斥性規定,並且不洩露潛在投標人的信息,則供應商參加投標時都需要按照競爭性最強的對手參加投標的最壞情形來準備投標。招標投標法要求招標人要對已經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信息嚴格保密就是這個道理。

二、要求投標人必須有三家的規定導致陪標現象發生

對於某些投標人本身就很少的項目,為了有三個投標人參加投標,招標人或投標人想方設法拉其他沒有投標意願的企業陪標,造成虛假招標。如果本身只有一個投標人,而這個投標人自己找到兩家企業陪標,就會出現投標人價格虛高,且投標人中標後招標人不得與其進行價格談判的尷尬境地。在中國,這種為了有三家供應商投標而由招標人安排或投標人自行組織的陪標情況非常普遍。由於招標項目大多是國有投資項目,從而造成大量國有資金的流失,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三、要求投標人必須有三家的規定影響了招標的效率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不足三家不得開標,應當重新招標。這就大大影響了招標的效率。實際上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儘管只有兩家供應商投標,但是這兩家供應商卻是旗鼓相當的競爭對手,互相之間競爭激烈,投標價格完全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如果因投標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標,結果不一定會更好。而由於投標人信息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洩露了,重新招標價格反而還可能上漲,且招標人白白耽誤了時間。因此,商務部2014年制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時考慮了這種情形,規定重新招標以後投標人只有兩家或一家時可以兩家開標或一家開標。這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投標人必須三家的制度缺陷,但是沒有允許第一次開標時就可以兩家開標或一家開標,仍然是一個遺憾。

那麼,如果允許投標人不足三家時開標,而投標價格競爭不充分時怎麼辦?我建議的做法是,給予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選擇的權利。如果兩個投標人或一個投標人的價格是競爭後的價格,且反映了投標人的正常價格,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可以選擇接受投標價格,從兩個投標人中經評審確定一個投標人中標,或在只有一個投標人投標時確定該投標人中標。如果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價格高於正常價格或競爭不充分,可以重新招標,或者通過壓價談判確定中標人和中標合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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