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江淮風暴」廣德法院發佈一起執行典型案例:執行擔保不只是籤個字那麼簡單

案情簡介

「江淮风暴」广德法院发布一起执行典型案例:执行担保不只是签个字那么简单

2014年12月5日,程某某以急需資金週轉為由向餘某某借款60000元,並出具借條一份。後經餘某某多次催要未果,訴至廣德縣人民法院。廣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程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餘某借款本息共計60000元。判決生效後,程某某仍未履行法院判決的義務,餘某某於2017年5月8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通過對被執行人程某某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信息進行查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2017年5月31日,執行法官依法將被執行人程某某拘傳至法院。當天,被執行人程某某與申請執行人餘某某達成每月還款1000元的分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同時被執行人程某某的女兒黃某作為擔保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上簽字,並約定若被執行人程某某未按期還款,自願接受法院強制執行。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程某某共三次未按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2018年4月1日,餘某某於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法官得知擔保人黃某名下的寶馬車輛將要過戶給他人,及時對該車輛予以查封。擔保人黃某得知車輛系查封狀態無法過戶後,於2018年5月23日主動來到法院履行完畢剩餘56000元的債務,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黃某自願以擔保人身份在執行和解協議上簽字,承諾若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自願接受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該類擔保條款現在明確規定不需要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訴訟,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所以,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在被執行人程某某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情況下,直接對擔保人黃某名下的車輛予以查封。在執行和解協議中作為擔保簽字需要慎重,一旦簽字,就需要嚴格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債務,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執行擔保不只是籤個字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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