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 媽媽,我想和爸爸一起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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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我想和爸爸一起住

當我決定寫這個題材的當下,我就後悔了。

撫養權變更問題別看法律規定及其簡潔,但司法實踐中卻千差萬別。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更是時有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下,寫出點對各位有用的東西,難。但是考慮到不時有客戶向我們諮詢這個問題,水母沒在怕的,希望本文對那些為變更孩子撫養權焦頭爛額的父母有所幫助。

對於孩子而言,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有利於成長,而變更撫養權必然導致改變其生活環境,所以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非常謹慎。基本上沒有法定變更事由很難判決變更撫養權。接下來,水母將分別從法定變更事由、不確定性變更事由以及非變更事由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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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法定撫養權變更事由

符合法定撫養權變更事由的,那麼恭喜你,你以此提起的變更撫養權之訴,基本上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父母雙方同意變更。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這不難理解,父母兩個人都同意變更孩子撫養權,法律沒有不成人之美的理由。實踐中父母雙方可以採取私下籤訂變更撫養權協議或者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兩種方式改變孩子的撫養權。

相比之下,經由法院變更撫養權的方式會更加安全。可避免另一方出現耍賴反悔等情況發生。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目前並未有明確規定嚴重疾病具體是什麼。司法實踐中,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嚴重傳染性疾病。

2、嚴重疾病導致沒有財產、沒有勞動能力的。

3、嚴重精神類疾病,喪失認知能力的。

至於傷殘,也同樣要求其傷殘程度已經影響到其的撫養能力。

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一般來說不利於身心健康的情況還包括: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在法律上,八週歲是孩子年紀的一個分水嶺。八週歲以上就意味著這個孩子具備了自己表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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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可能成為變更撫養權理由,但是具體需要法院判決。

沒有法定撫養權變更事由想變更撫養權就沒有希望了麼?那當然也不全然。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為此留了後路。實踐中除法定事由外的其他情況也會最終被認定可以變更撫養權的理由。只不過這些事由需要結合整個案情具體分析,且存在很大的個案差異。但總的來說,如有這些事由,也值得一試。

一、一方喪失生育能力

在雙方撫養能力差不多的情況下,且子女與雙方感情都良好。一方喪失生育能力,也會被法院酌情考慮。但這種情況經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無法直接撫養子女。如入獄、出國等

一般來說,入獄服刑因為無法直接撫養子女,可以作為變更撫養關係的一種理由,但入獄服刑人員並不當然地失去了對子女的撫養權,法院要從“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決定是否支持變更。

而出國相比較於入獄則情節更輕。但最終這些變故是否導致撫養權變更,還是要看哪一種結果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經濟條件發生重大改變

撫養能力是當初法院判決撫養權時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也會影響孩子的撫養權。但這種情況也同樣需要綜合判斷,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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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不能成為變更撫養權理由的

無論是從法院判決的威懾力角度,還是從子女成長環境穩定性角度。子女撫養權變更都是非常謹慎的。所以水母歸納了一些常見的不被法院認可的變更事由。

一、一方再婚。

再婚與子女撫養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無論是你再婚後希望孩子由另一方撫養,還是你覺得另一方再婚了,孩子就該由你撫養,這些理由都是不被支持的。

二、瑣碎事由。比如孩子學習成績下降,孩子視力下降,孩子生病等。

穩定的撫養關係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當事由並未嚴重要損害到了子女正常生活成長的程度時,法院不會隨意變更撫養關係。

總的來說,對於子女撫養問題,最重要的還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我們希望所有離婚的家長在處理子女撫養權一事上能多為子女考慮,別讓愛變成傷害。

再者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並不能絕對概括。本文所言皆為一般情況,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想要諮詢的,請戳下面的小程序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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