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飲酒,散席後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賠償責任嗎?

天道69823625


一不認識,二各自喝酒。明顯各不相干。還是散席後死的。其它人沒有任何責任。


不到景點看風景


說一件真實的事情,去年過年回家,我們八個小夥伴約在一起喝酒,我有事還沒有吃飯就走了,他們七個在一起喝了很多。


酒後,一個小夥伴在回家的途中,騎摩托車撞在了電線杆子上身亡,幾個小夥伴都感動非常的傷心,可是沒有想到的是,小夥伴的母親的一紙訴狀吧那六個一起吃飯的小夥伴告上了法庭。

最終法院叛小夥伴每人賠償八萬多,有的小夥伴覺得很委屈,但是那晚的確和死去的小夥伴一起拼酒,委屈也是不可分說的,所以只能接受了。


歸到題目上來,喝酒的那個人死亡,判斷連帶責任的時候我,我覺得還要看是不是有以下幾點事實:

1.死亡的人是不是因為喝酒死亡,他的死亡是不是與喝酒有直接的聯繫。

2.席間你與死者有沒有灌酒、拼酒的行為發生,是不是曾經勸酒、敬酒。

3.在酒席中,與死者起是否一起暢飲。

我覺得構成以上行為的,那麼雖然兩個人不熟悉,那麼死者因為喝酒的原因意外死亡,你一定會有賠償責任的。

我是焱垚,謝謝你的閱讀!


我是焱垚


同桌的人要不要負賠償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鐵柱參加朋友A的婚宴,因為喝酒過多,不幸去世,鐵柱家人把新郎A及當天和鐵柱同桌的人都告上了法院。

法院查明,當天鐵柱和他的朋友B、C及新郎A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同事與鐵柱並不認識。席間,因工作原因A的同事喝的都是飲料,並未勸酒,在新郎A敬酒後同事離開,離開時鐵柱狀態正常。

法院認為,在宴席中,只有鐵柱一人喝了白酒,並且喝了一斤多,他本人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當鐵柱處於醉酒昏迷狀態時,A、B、C作為鐵柱的朋友,未及時採取積極搶救的救助行為,3人應承擔不作為的責任,承擔10%的責任較為合適,新郎A的同事未參與喝酒,且與鐵柱互不認識,按照常理應無在酒桌勸他人喝酒的行為,因此,同事不應該承擔責任。要求酒店承擔責任也缺乏依據。

最後,法院判決新郎A賠償3.7萬元,朋友B、C分別賠償1.8萬元。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同桌人互不認識,且未參與喝酒,不存在勸酒行為,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對醉酒死亡的人承擔賠償責任的。

而酒席主人或酒宴的舉辦者、召集者天然就對其他共同飲酒人負有善良管理人應盡的謹慎、照顧義務,無論他是否直接參加飲酒。

這種義務包括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勸阻共同飲酒人過度飲酒、對共同飲酒人提供必要的幫扶等。

如果舉辦者沒能盡到相應的謹慎、照顧義務致使被邀請者受害,舉辦者應當就其過錯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共同飲酒人對其他共同飲酒人也應當承擔合理的照顧和注意義務。

因為共同飲酒人之間相距咫尺,最容易發現和判斷其他共同飲酒人是否醉酒或產生不良反應,你參加了飲酒就增加了自身面對危險的可能性,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飲酒的時候注意做到以下幾點,可以減少甚至避免責任的承擔: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要勸阻。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要飲酒,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

俗話說:“酒逢知己千杯少,勸君莫貪杯中酒”。

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喝酒莫貪杯。

作為酒席的承辦人對邀請來參加酒席的客人負有照看的義務,在客人離開告別時要確認客人的飲酒程度及狀態,要對客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同桌飲酒的其他人在同桌飲酒期間應做到禮節性喝酒,量力而行,莫要勸酒貪杯。


譚大方


同桌飲酒之後,有人酒後離席之後意外死亡,同桌是否有責任這也是視條件而定的,並不是說你同席吃酒了就一律要承擔責任要民事賠償,他和你們之間熟悉不熟悉也沒有關係,他只和你們同席吃酒的時候,有無主觀上的勸酒行為,這才是最根本的。

像你所舉的這個事例,核心也是一個問題,那就是在飲酒期間,同席的人有沒有和死者存在勸酒行為,如果存在勸酒行為,不管你們是否熟悉,那麼都逃不脫責任,但若能夠舉證沒有勸酒行為,那是不需要擔責的。

我們當地前年就發生過一個同桌飲酒連帶責任的案例,一個工廠車間的幾個同事,年終放假當晚在酒店喝酒,其中有一個非要開摩托車走,結果在路上摔到橋下摔死了,媳婦把一桌上的人全給告了,同桌的人一人賠了近三萬塊錢了事。雖然當晚勸酒的就是那麼兩三個人,但其它人無法舉證自己勸沒勸,所以也就認栽了。

現在很多人把這個同桌飲酒擔責的事情給理解偏了,總以為只要同席了肯定都要均分責任,其實是不對的。同桌連帶責任的首要條件是有勸酒行為,所以大家在同席喝酒的時候,不管開沒開車,最好都不要勸酒,沒開車的能喝多少喝多少,開車的不但不勸酒,而且還應阻止對方飲酒。另外,對於明知對方有疾病隱患不能飲酒仍然還勸酒的,這種行為承擔的責任還要大,賠償金額也高。


元芳有看法


普通的共同飲酒行為屬於情誼行為,並不是建立《合同法》中的契約,所以受害者的請求權基礎是附隨義務這種觀點不成立。共同飲酒人尤其是發起者、組織者應當對參與共同飲酒者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即在飲酒過程中不得過度或者不當勸酒、逼迫過量飲酒,對前述行為以及明知身體不適飲酒或者酒後、醉酒駕車等可能導致參與共同飲酒人生命健康權可能遭受損害情形具有保護、提醒、勸阻、救助、妥善安置等義務。實踐中對於上述的積極的不當行為或者消極的不作為從而造成參與共同飲酒人生命或者健康損害的,其主觀顯然具有過錯,具體可結合分析一般侵權行為構成條件判斷確定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每個人的人身安全應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注意義務或者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為補充。飲酒是一項會產生危險性的行為,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害、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嚴重的會發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這是一個基本常識。任何人在飲酒之前應當預見到這一行為會給自己帶來危險,並自主控制喝酒行為,防止自身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共同飲酒人中的受害者醉酒後發生墜落、倒地、或者駕車等行為,進而導致生命或者健康受損時,受害人本人無疑具有主要過錯;如果共同飲酒行為發生在酒店等經營性場所,而同時經營場所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場所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有過錯,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共同飲酒行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應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造成損害結果與相關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是否具有法定免責事由等因素結合具體細節事實來確定。此外,在具體案件裁量時應注意克服以下兩種不良傾向,一是注意義務或者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不能無限、不合理的擴大;二是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當進行限制,不能對參與共同飲酒人認定較重的補償責任。正確解決並減少此類紛爭,以今後通過相關的法律明文規定為佳。


綺惠律師事務所


這與喝酒出事同桌擔責的情況,有所不同。

一般在一起喝酒,大家都相互認識,並且相互敬酒,甚至於會相互勸酒、灌酒。如果有人因為喝酒出了事,同桌的人或多或少都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但是這起事故是一桌的人互不認識,且各自飲酒,這說明大家在一起只是湊在一桌,彼此之間沒有什麼聯繫。就像大家都在飯店裡各自吃飯一樣,只管自己吃飽喝好,哪管他人閒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散席中一個人因為喝酒中途而死亡,那麼其他一桌人也沒有賠償義務。

並且,有些案例如此認定:在一起喝酒的人,雖然沒有勸酒灌酒的現象,但是如果看到對方喝醉了,不進行勸阻和沒有盡到相應的護送義務,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這應當是指相互熟悉的人之間,見對方喝多了,應當盡到相應的幫扶義務。對於素不相識的人之間,本來就是各顧各的,所以即使有人喝醉了,別人也沒有相互關照的義務。除非是好心人,出於同情自願護送。

所以像本案件的這種情況,其他人是沒有賠償責任的,也奉勸有些人不要老拿著訛人的架勢到處索賠。


法重情深


我是今日來說法,從法律的視角來解讀這個問題吧。

這種情況很常見,其實就是一個一般侵權的問題。

所謂一般侵權,就是過錯責任,有過錯就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飲酒,如果單純就是各自飲酒,沒有相互勸酒的行為,那麼一桌人就沒有過錯,就不需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酒桌上,大家相互勸酒,那麼死者的死亡和勸酒行為就有因果關係,參與勸酒的人就要對死者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酒桌文化源遠流長,馬上就要過年了,大家飲酒的時候要注意,勸酒更要注意。


每日來說法


同席一桌,各自飲酒,熟悉和不熟悉不是重點關健。離席後一人死亡,是否需要擔責,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他的死亡是否與席間飲酒有真接的因果關係。即他的死因是否因酒而造成。二:別人是否知道他的身體不宜飲酒而未加勸止。三:是否存在故意或惡意的敬酒或斗酒。四:或用語言或行動等激將法迫使他無法不飲過量酒。如果沒有上述等情況,是出事人不自律自控而造成死亡,同席人何錯之有?

我是同席人,你向我追責索賠,我採你都傻。如果有奇葩律師或法官說要賠償的,那麼請你去找這個律師或法官索賠去,不要來騷擾我。


第三隻眼看世間百態6


平日,因為工作等各種原因,我們會參加這種酒席,酒局中有認識的人當然也有陌生人,大家一同喝喝酒聊聊天,增進一下感情。然而近些年,同桌喝酒引發得案件逐漸增加,很多人都對同桌飲酒擔責有一個錯誤的認識,以為只要大家是在一起吃飯,如果事後出了事故,大家要一起分擔責任,其實不然。那麼出了事故之後,大家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呢?

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在整個喝酒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勸酒行為。當我們在酒桌喝酒時,勸酒是大忌。因為,一旦對方因為喝酒出現不良反應時,只要他上告法院,那麼勸酒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後果。在上述案件得整個過程中,同桌人有沒有對死者進行勸酒,成了至關重要的環節,如果有將要承擔責任,並且如果你知道對方開車或者有疾病不能飲酒,但還是進行了勸酒,此時,所承擔的責任更大。如果沒有勸酒,還要看有無以下行為。

一、是否有進行及時勸阻。酒席上發現一個人頻頻飲酒時,有沒有進行相應的勸阻和告知危害,是在事故發生時能否免責的一個衡量標準。

二、即使你跟對方不熟悉,但是你瞭解到對方身體有健康問題,或者他不能夠飲酒,如果喝酒會給他造成一系列損傷。那麼在對方飲酒時,你進行了適當阻止和勸說,這一行為也是可以幫你免去責任的。

三、死者的年齡。死者是否為未成年人或者年齡過大的老年人。如果是這兩種人,那麼當對方因為飲酒出現問題時,責任是無法避免的。

四、當酒局結束,發現某位同桌的酒友出現醉酒狀態,當他要進行劇烈運動時,是否極力阻止了。當醉酒的朋友要做一些有危險的運動時,一定要阻止,也不能讓他獨自一人回家,應當將其安全護送回去,因為一旦出現了問題,是必須要擔責的。

當我們參加酒席時,一定要引起相關重視。尤其是在喝酒的過程中,做到不勸酒,少喝酒,少抽菸,多吃飯。俗話說:小酌怡情,大飲傷身。無論是什麼場合,我們都應當以自己的身體為重,只有擁有一個健康的身體,我們才能更好的生活。而且,在聚餐的時候,萬一出了什麼問題,毀滅的將不止一個家庭。

所以,在喝酒的時候大家一定要記得,勸酒是大忌。如果他人因為你的勸酒而引起不良後果,在法律上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和對他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即使在整個過程中,你都沒有過錯,並且與受害人的死亡沒有直接關係,但法律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你們不負有責任,但仍然可能判處你們賠償受害人家屬一定的經濟損失。


美麗的口袋


在現代生活中,不管是生日滿月,還是喬遷之喜,抑或紅白喜事,都離不開宴席,而中國的飲食文化就離不開酒,俗話說“無酒不成席”。由此可以看來,酒在中國的飲食文化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把情況下,能夠坐到一起的都是沾親帶故,或者是朋友的朋友或者親戚。對於所說的酒桌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飲酒,這種情況基本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是否勸酒就會成為重要的責任劃分點。

作為商務宴席,或許相互之間不是很熟絡,但是總會有一兩個認識的。商務宴席上,可能要是不喝酒,那基本上就很難成事,畢竟我國的酒文化博大精深。“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這也是酒桌上說的最多的話。一般來說,能夠參加商務宴席的基本上酒量都還是不錯的,否則很少會出席這種場合。所以,喝酒就成了難免

而作為家庭宴席來說,基本都是沾親帶故,稍微介紹一下就會知道是誰了。當然,現在在飲酒發生的事故越來越多的時候,很多的宴席主人會主動提出讓某人不喝酒或者少喝酒。畢竟現在很多的飲酒造成的事件,主家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其實在宴席上,確實有人喜歡喝悶酒,他不敬酒也不接受被人敬酒。雖然說表面上看,如果自己喝酒回家途中發生了死亡,跟別人沒有關係。可是,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一般只要死者家屬提出索賠,那麼幾乎是逃不了“人道主義賠償”,不管是不是敬酒。如果確實有敬酒行為,那就不僅僅是人道主義賠償了,而需要更多的承擔人參賠償。

我們的千年酒文化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只是會越來越文明。畢竟,飲酒造成事件後,那種損失還是慘痛的,不僅僅是一個賠償問題,更多的或許是會由朋友成為仇人。人生把酒盡歡顏的時代已經過去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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