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李叔和張姨同居快二十年,李叔中風臥床三年後去世,李叔的兒子有贍養張姨的義務嗎?

靚麗茉莉


一、首先,判斷李叔和張姨的同居是否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簡單劃分是看二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前,還是1994年2月1日後。如是後者,根據我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在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像合法夫妻關係一樣受法律保護。1994年2月1日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如要“離婚”,其財產分配等基本按解除同居關係的方式進行劃分。至於李叔小兒子的贍養等義務,從法律關係上看,應該沒有。

二、儘管法律、法理如此,但法院判例還是要基於情、理、法的綜合考量。比如雙方的扶助、過錯等等,都是裁決的基礎。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作為一般共同財產,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另外對各自的債權債務也有明確的劃分。清官難斷家務事,具體案例的處理,涉及的細節、糾紛很多,需要法院和專業人士進行判斷。

三、個人認為,就算法律現狀如此,如張姨這麼多年盡心照顧過李叔,且無過錯,和李叔及家人也共同生活了這麼多年,從情理和倫理上講,李叔的子女對張姨還是應該適當扶助、照顧或補償,更有人情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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