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李叔和张姨同居快二十年,李叔中风卧床三年后去世,李叔的儿子有赡养张姨的义务吗?

靓丽茉莉


一、首先,判断李叔和张姨的同居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简单划分是看二人以夫妻关系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还是1994年2月1日后。如是后者,根据我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像合法夫妻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如要“离婚”,其财产分配等基本按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进行划分。至于李叔小儿子的赡养等义务,从法律关系上看,应该没有。

二、尽管法律、法理如此,但法院判例还是要基于情、理、法的综合考量。比如双方的扶助、过错等等,都是裁决的基础。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作为一般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另外对各自的债权债务也有明确的划分。清官难断家务事,具体案例的处理,涉及的细节、纠纷很多,需要法院和专业人士进行判断。

三、个人认为,就算法律现状如此,如张姨这么多年尽心照顾过李叔,且无过错,和李叔及家人也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从情理和伦理上讲,李叔的子女对张姨还是应该适当扶助、照顾或补偿,更有人情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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