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蕪君檢分享#離婚未成,已分割不動產仍是共同財產

小引

婚姻當事人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即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在協議上簽名才能使離婚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以達成離婚為前提,雖然已經履行了財產權利的變更手續,但因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已經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蕪君檢分享#離婚未成,已分割不動產仍是共同財產


案情

王某與張某於2013年登記結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婚後,夫妻雙方感情較好。2017年7月,雙方發生言語爭執。之後,夫妻關係時好時壞。同年9月,王某草擬離婚協議一份交給張某。張某答應如果兒子由其撫養和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歸張某所有,願意去辦離婚手續。同年10月,雙方到房管局將原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全部變更至張某名下。事後,張某反悔,不同意離婚。2018年4月,王某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准許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

裁判

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並戀愛,經一段時間相互瞭解並自願登記結婚,雙方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後,原、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上能相互扶持,有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生育的兒子尚年幼,從雙方訴訟中反映的情況來看,現在兒子極需父母的愛護,雙方離婚對兒子會造成嚴重傷害。原告王某草擬離婚協議一份交給被告張某,雖然張某口頭答應離婚,且雙方履行了共同財產分割的部分,可以認定雙方對離婚達成了合意,但是由於張某並沒有在協議上簽名導致未離婚,且事後張某反悔不願離婚,因此該離婚協議無效,按該協議所進行的履行行為也視為無效。只要雙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做到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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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除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或者通過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後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辦理離婚手續,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離婚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可視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反悔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則表明其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分割協議因缺乏離婚的前提基礎而不再具有約束力。

法官寄語

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婚姻家庭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對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理應當慎之又慎。離婚問題事關重大,很多婚姻關係當事人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作出讓步,並非其離婚的真實意願,而極可能是為了挽回婚姻的一種情緒表示,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對於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當多做調解、斡旋。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有翻悔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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