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芜君检分享#离婚未成,已分割不动产仍是共同财产

小引

婚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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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2017年7月,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同年9月,王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张某。张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张某所有,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10月,双方到房管局将原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变更至张某名下。事后,张某反悔,不同意离婚。2018年4月,王某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裁判

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上能相互扶持,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生育的儿子尚年幼,从双方诉讼中反映的情况来看,现在儿子极需父母的爱护,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严重伤害。原告王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张某,虽然张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张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未离婚,且事后张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该离婚协议无效,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视为无效。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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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的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

法官寄语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姻家庭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应当慎之又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很多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作出让步,并非其离婚的真实意愿,而极可能是为了挽回婚姻的一种情绪表示,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对于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当多做调解、斡旋。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有翻悔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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