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南北稻香村”商標戰:不妨“共同開發”

■ 社論

考慮到南北稻香村註定將共存於市場,兩家企業最優的問題解決方式,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實現公平競爭。

打籃球有“主客場”之分,“南北稻香村”之間經年累月的商標戰結果,眼下似乎成了打官司“主場必勝”的典型。

10月12日,蘇州市工業園區法院對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蘇州稻香村”)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並賠償115萬元。

而就在9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剛做出一審判決,要求蘇州稻香村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並賠償北京稻香村3000萬元等。

這讓很多人看不懂: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到底誰正宗誰山寨?就現實情形看,這問題興許並沒有統一答案,而需要用司法智慧來化解這類歷史遺留問題。

拿該事件看,北京稻香村宣稱自己是1895年開業,但解放前後曾長期中斷經營,目前的也是1983年北新橋街道重新開辦的。但即便按1983年來算,北京稻香村也是極具影響力的老字號,其糕點被很多人視作北京特產。

而從“稻香村”文字商標看,最早系保定稻香村食品廠註冊,該商標之後轉到了蘇州稻香村手中;而北京稻香村目前已註冊了“三禾”“北京稻香村”等商標。二者原本一南一北,相安無事。

但近幾年蘇州稻香村北上,欲在跨地域的電商平臺上打開全國市場,矛盾因此衍生和升級。

特別是,2006年蘇州稻香村申請註冊“稻香村及圖”商標,其扇形商標圖案和北京稻香村長期使用的圖案“太接近”,後者提出異議,雙方展開了長期訴訟。

簡單地說,蘇州稻香村有“稻香村”這三個字的糕點類商標,但在北京消費者眼中,北京稻香村才是老字號。

我國《商標法》秉持的原則是“註冊優先+對知名商標特殊保護”。但南北稻香村卻是個特殊案例:兩者都有深厚的歷史積澱和巨大知名度,從法律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角度講,認定其中一家是非法存在,進而將其驅逐出市場都明顯不妥。

考慮到南北稻香村註定將共存於市場,兩家企業最優的問題解決方式,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拿出智慧共同經營好稻香村這個“同名不同根”的品牌,遵循不得虛假標榜、誘導誤認等原則,實現公平競爭。

就像“喬丹”商標案一樣,南北稻香村商標戰註定也是知識產權領域的標誌性案件。鑑於兩家企業都是知名老字號,也為了避免同個法律事實在“主客場”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司法層面不妨也更多地鼓勵二者共容式發展,用更大的司法智慧,為更多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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