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必須適用先刑後民嗎?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必須適用先刑後民嗎?

近些年,民間借貸的風險湧現出來,多數都是當地的企業或有影響力的企業短則七八年,長則二十餘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好多案件涉及的人數眾多,更涉及當地的很多有影響力的人物。好多當事人主張權利時,都會涉及到刑事還是民事案件的衝突,如何適用先刑後民的問題。本文淺析一下:

【案情速遞】王某以民間借貸方式向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出借人之一的孟某將共同借款人王某、邱某(母女關係)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王某辯稱,該借款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應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雖然屬於非法集資犯罪範疇,但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並不等價,前者是數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而後者只是普通的一個債法律關係,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單個的借貸行為不構成犯罪,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並不重合,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並行不悖,故本案不應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偵查機關處理,而應依法繼續審理。

【普法】非法集資犯罪的概念:該罪名主要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其中,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觀出於非法佔有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對於單個借款的民事行為,只要借款數額達到一定數量,就可能構成犯罪,其不同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要求的行為數量,故單個借款行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此時,是否構成犯罪直接決定借貸行為的合同效力,刑事訴訟結果成為民事訴訟的依據,先刑後民有其法律意義,因此,若構成集資詐騙因適用“先刑後民”原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僅為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向社會公眾公開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在行為的認定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入罪的標準,以被吸收存款數額(個人20萬元、單位100萬元)、人數(個人30個人、單位150個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個人10萬元、單位50萬元)進行界定。這表明單個民間借貸行為構不成犯罪,只有單個借貸行為集合達到一定量的標準才能構罪。對於單個借貸行為,一方出借資金,一方收取資金,並以利息為交易對價,是正常的債關係,涉及不到犯罪問題。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必須適用先刑後民嗎?

【本案】王某的行為只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沒有涉嫌集資詐騙罪,他們與原告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不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而歸於無效,既不需要刑事訴訟來辨別是非、分清責任,也不需要以刑事訴訟結果作為民事裁判的依據,故不必按“先刑後民”原則處理,完全可以“刑民並行”。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必須適用先刑後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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