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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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般由原告先預交,二審上訴費由上訴人先預交,如果你不交訴訟費,法院可能就會按當事人撤訴處理。到了申請強制執行階段,此時申請執行人不用再預交執行費,而是法院從執行款中扣除執行費。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0條、第38條,申請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等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因此,申請執行人不用再出執行費了。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執行費用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1、執行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執行金額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3、執行金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4、執行金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5、執行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對於沒有執行金額的執行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目前計算執行費其實很簡單,網上有免費的訴訟費計算器和APP,根據我們的申請執行的標的額,直接輸入到訴訟費計算器,就可以直接知道執行費用有多少錢。以執行標的為15萬元為例,我們將該數額直接輸入訴訟費計算器中,我們可以直接得出這個案件我們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為3300元,執行費為2150元,保全費為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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