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道路交通安全三年攻堅戰」農村公路建設(二)

「道路交通安全三年攻堅戰」農村公路建設(二)

第八條縣道建設規劃由自治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鄉道、村道建設規劃由自治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自治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助下組織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三年攻坚战」农村公路建设(二)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村公路建設專項資金,用於自治縣農村公路的新建與改建,其資金來源:

(一)上級國家機關扶持發展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二)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下撥的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四)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用於農村公路建設的資金;

(五)依法籌集的其他各種資金。

農村公路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自治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村公路

建設規劃統籌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批准的項目資金,要向社會公示。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審計檢查。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土地管理、文物古蹟保護、環境保護、水利設施保護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必須遵循保護生態,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避免大填大挖。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農村公路建設確需佔用耕地的要經自治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按有關法定程序報批;

(二)農村公路建設確需佔用林地的須經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法定程序報批;

(三)利用水庫壩頂、堤頂、閘橋兼作公路道路路段的,其設計必須有水土保持、防洪設施,並經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四)農村公路建設確需佔用農村承包土地的,必須事先徵得發包單位和土地承包方的同意。

前款各項涉及的徵地、拆遷、青苗及其他地面附屬物的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原則實行招投標制度

,項目符合法定招投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工程和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自治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經濟組織和個人根據公路建設規劃,獨家出資修建2公里以上的公路或者單座造價50萬元以上的橋樑,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用該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冠名該條公路或該座橋樑。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要根據公路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路工程技術的要求,分別與設計、施工等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施工單位必須是持有國家規定資質證書的專業單位。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經批准後方能施工。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必須執行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應當徵得原規劃設計單位同意,並按程序報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所需砂石料,本著保護環境、節約資源、降低成本、注重安全的原則,可就地取材。

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免收農村公路建設中的水利建設基金、河道佔用費。

第十六條按照規劃依法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公路工程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和干涉。

第十七條自治縣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可以邀請社會各界代表組成監督小組,開展對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以保證工程質量。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橋以上橋樑及隧道工程應當設定至少一年的質量缺陷責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金額5%的質量保證金。

農村公路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工程質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會監督和質量問題舉報。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委託社會監理機構監理;也可以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縣為單位組建一個或幾個監理組進行監理。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三年攻坚战」农村公路建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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