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9 湖南男子黃某駕車致一女性死亡後,笑稱“我買了全保”

3月12日,湖南永州。男子黃某駕奔馳撞上人行道致一女性路人死亡。在事故現場,黃某對路人稱:“我買了全保,這些(車險)都買了....... ”

湖南男子黃某駕車致一女性死亡後,笑稱“我買了全保”

車禍

一、誠然,車險可以幫助當事人承擔經濟損失,也可以分擔民事方面的賠償責任,從這個角度看,當事人黃某確實值得慶幸。然而這並非本案的全部,即使有保險公司為本次事故的民事責任埋單,但本案的刑事責任仍可能需要當事人承擔。

二、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院發佈《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 本起事故已經致一人死亡,如果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當事人黃某對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則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當事人黃某在事故現場的所作所言,明顯體現出其只知民事賠償,卻不懂刑事責任。其實這種情況並不少見,因擔心民事賠償而對受害人反覆碾壓或殺害的悲劇事件時有發生,最廣為人知的就是藥家鑫案。

三、即使拋開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不談,慘烈的事故現場,一條鮮活的生命就此消逝,當事人是否應對死者保持起碼的尊重,是否應有勇於承擔事故後果的態度。全險保得了經濟損失,卻保不了刑事責任,更免不了社會公德的質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