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原創|“先予仲裁”被否,對P2P影響有哪些?

原創|“先予仲裁”被否,對P2P影響有哪些?

曾經差點讀“仲裁法”碩士,如果當年去香港某大學讀這個專業,如今為互聯網金融開發“先予仲裁”的人會不會是我,嘻嘻,真有可能。但是,不得不說,此番最高院表態不支持這種仲裁,是正確的抉擇。

1效率與公平,誰優先?

應該說,我們理解為何網貸平臺會對“先予仲裁”樂此不疲,甚至前一陣子,還有某大機構找颯姐要求一起勸說某監管機關參與仲裁認可的試點。作為身處一線的律師,我們在辦理案件的時候,見了太多因為資產處置不及時而遭遇的兌付危機,因此倒下的P2P平臺也是不勝枚舉。

先予執行,可以大大提高資產處置效率

不可否認,最好的辦法就是限制對手的權利,把他的優質資產置於你的意志之下。根據網絡借貸平臺與借款人的合同條款,將先予執行作為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要件之一,一旦簽約,在三方未發生爭議時就提前做好

“給付裁決”,可以拿著這份裁決到法院執行一方的資產。節省了糾紛發生後的談判(續約)時間、收集準備證據的時間、開庭時間、執行排期等,加快了網貸平臺處置不良資產和有效催收的速度。

但是,這並不公平。

近期爆出“套路貸”等嚴重侵害借款人的事件,我們見到了被害人甚至損失了一輩子唯一的住房,還有的莫名其妙被“砍頭息”,其實先予執行就像給了網貸平臺一個“權利留置”,我就把這個權利放在手裡逼對方還錢。有時候,良莠不齊的市場會滋生出犯罪的魅影,本來類似“速裁”的良好願望變成犯罪工具。

現在看來,最高法院在效率與公平之間,選擇了後者

2仲裁委與法院,誰依賴誰?

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糾紛的方式,本著“一裁終局”的原則

,頗受國際貿易行業的偏愛。可以選擇不同國家的法律作為仲裁準則,可以挑選各行各業的專家能人當主裁、邊裁,可以選擇不同語言作為仲裁文書製作的語言,還有,颯姐最喜歡的,那就是愛請多少個律師就請多少個,法院只讓請2位,而有一次我們代表某金融機構起訴海外某政府,接近20位律師同為一主代理,場面震撼。

法院,代表著更為穩妥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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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卻死刑複核,我國民刑案件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一般案件在縣區基層法院進行,一審不服,上訴到市裡的中級人民法院。基本一個城市就能消化八九成的案件。數額巨大或者特殊領域,有單獨的法院或法庭,例如知識產權庭、金融庭等,但也遵循二審終審制。

程序上既然有機會審兩次,時間必然拉得很長,再加上,世界級難題“執行難”,一個資產要想從A到B並不容易,甚至非常難。犧牲部分效率,用時間換來的是更慎重的判決。

無論是仲裁文書還是司法文書,都需要通過法院執行局執行相關財產。仲裁的結果實際上是通過法院認可並由執行局處置。仲裁離不開法院,這是現實。

3被否影響了誰?

上馬“先予執行”仲裁程序的P2P平臺,首當其衝,本來還是“裡子面子都OK”的事,一方面加大了債權的可執行性,穩住了投資人;另一方面減少了訴訟成本,催收也不用養一堆人。如今,拉平了,大家還是回到了立案庭門口,該準備電子合同的準備合同,該立案起訴的抓緊起訴....

掐掉了一些仲裁委的“搖錢樹”,出具先予執行的文書幾乎沒有多少技術含量,只要網貸平臺把合同準備好,各方都認可,那就蓋章承認效力。某些仲裁委似乎成了“通道業務”就是蓋章、蓋章、蓋章,最後,真正幹活執行資產的也不是自己,還是法院的執行法官。此番最高院“發聲”,法院立案的入口關閉,沒有執行環節的先予執行文書,其實意義不大

著急尋找亮點的法院,追逐熱點想要“一戰成名”的機關也是有的,我們相信其初衷是好的,緩釋風險,降低刑案發案率。但是,無糾紛即有執行文書,說破天也沒有法理依據,法官是一群中立和客觀派,儘量不要傾向過於明顯,防止風向有變。

催收團隊不會失業了,聽身邊朋友說有機構裁撤了近一半催收人員,全力上線先予執行,準備落地,結果先予執行被否,原班人馬又回來了。我想做催收業務的法律工作者,也暫時不用擔心要失業了。

4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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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同緩釋風險,加速資產變現速度,保衛流動性的觀點;但主體似乎不能是依賴他人生存的仲裁,更現實的是“互聯網法院”。一旦杭州的模式成功,其他地域是否可以借鑑經驗,也成立有執行保障的快速出判決的方法。

市場需要加速訴訟和執行

的進程,正當的需求必須正視。同時,我們希望不要對相關參與主體“找後賬”,能夠創造新的處置方式,這種敢於創造的精神值得保護,只是得更符合法理和現實。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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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合夥人律師,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被評為2016及2017年度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網貸之家最受歡迎專欄作者,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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