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地产商现金“围猎”住建局长 马路边行贿百万现金

由于“掌握”着房地产项目开发关键的审批环节,原四川省南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正强成为众多地产商“围猎”的对象。

作为西部小县的一名科级干部,刘正强在“执掌”南溪县住建局期间,与当地众多地产商“相处甚好”,四年的住建局长,地产商们共向其行贿了近400万元。

细节显示:地产商姜某开发的项目多次报件通不过。在与刘正强达成送一套房就帮忙后的约定后,一个星期便顺利“过关”。不过,刘正强并未要这套房,而是在远离城区数公里的马路边,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两个口袋塞进了自己的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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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实权派” 众开发商“持币追逐”

2007年1月,刘正强正式调任南溪县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彼时,南溪县还未撤县设区。三年后,机构改革,刘正强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继续担任南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作为宜宾市下设的一个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科级单位,刘正强对应的待遇为科级。虽然只是科级干部,但刘正强却是标准的“位轻权重”。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又称“住建局”,不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环节都离不开这个科级单位。作为实权派的刘正强更是被众多地产商们所“追逐”。经有关部门查实:直到刘正强落马,四年时间有多位地产商共向他行贿了近400万元。

地产商现金“围猎”住建局长 马路边行贿百万现金

陈某是当地“滨江首府”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2004年,他拍到了南溪县西门上的预制场一块土地,用于开发滨江首府小区。由于将小区规划报到住建局总是无法通过审批,陈某想到了找刘正强帮忙。

经过与刘正强“沟通”,得到“可以帮忙”的答复。

2009年的一天晚上,陈某以才从外面回来给带了点小礼物为由来到刘正强家中,送了刘正强40万元现金。过段时间,滨江首府的方案果然就通过了。

另一位求刘正强“关照”的是地产开发商邓某。2008年,他开发的 “祥和山水园”项目土地面积测绘出现错误,就找到正在住院的刘正强帮忙,如愿后,邓某来到刘正强家中送去了10万元。

此外,房地产开发商周某为其开发的“洪城风尚”小区设计方案能够顺利通过审批,在刘正强帮忙下,该方案得以顺利通过。为了表示感谢,周某送给刘正强10万元;2010年,刘正强与妻子钟某到 “长江国际”小区准备购买别墅,开发商邓某许诺特别优惠。在预定一套300平方米的别墅后。邓某以优惠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刘正强20万元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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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边完成“权钱交易” 百万元现金塞车里

《财镜》(微信id:news_cj)注意到,在众多的行贿的地产商中,开发商姜某的直接行贿金额最多。

2009年,姜某开发的“聚豪园”小区方案在住建局几次都没有通过,在方案第四次报到住建局后,他到了刘正强的办公室询问通不过的原因。

姜某事后说,刘正强在和他聊天时提出想要一套顶楼的跃层房子。他答应后,刘正强将“聚豪园”项目的设计方案拿出来,在有跃层的3号楼圈了一套位置最好的边上的跃层房子。

姜某称,刘正强同时还提了修改意见。姜某按照刘正强提出的意见修改上报方案后,一个星期左右就批下来了。“聚豪园”项目完工后,房子也卖得差不多了,姜某打电话叫刘正强办理之前要的那套房子的手续,刘正强一直说没有时间。

2010年的一天,刘正强电话让姜某整个100万元钱用一、二个月,姜某答应过几天给准备。过了三、四天,刘正强电话让姜某第二天给准备100万元。

姜某说,次日,刘正强电话告诉他在南溪出城往长兴方向的公路上,叫他把100万元拿过去。姜某到银行从私人账户上取了100万元现金,用两个布口袋装好来到约定地点。见到刘正强后,刘正强接过两口袋钱放在自己车上便离开了。

二个月后,刘正强打电话叫姜某喝茶,并表示之前曾向他要的“聚豪园”那套房子不要了。姜某说: 刘正强让他处理那套房以抵扣此前送他的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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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地产公司 三个月获利200余万元

事实上,除了收受贿赂,身为住建局局长的刘正强可谓广开财路。

据检方调查:2009年10月14日,房地产开发商蔡某用南溪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1140.57万元竞买获得南溪镇文化路西段以北南四中对面一地块,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当年10月至11月间,蔡某及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缴纳了1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2009年12月2日,蔡某与唐某约定双方各占50%的出资比例共同投资开发该地块,并将该项目名称拟定为“学府华庭”。2010年,刘正强与其妻钟某找到蔡某、唐某要求入股合伙开发“学府华庭”小区。

开发商蔡某说,他和唐某合伙开发“学府华庭”时,刘正强找到他们要求入股。刘正强投入100万元占了10-20%的股份,他和唐某各出了500万元买地,刘正强出100万最多只能占5-10%的股份。因为刘正强是住建局长,他们就同意刘正强占20%的股份。

蔡某说,几个月后,刘正强以县上领导要求退出为由,提出想退股。蔡某便去找唐某商量后同意刘正强退出。但刘正强提出除退本金外,还要另外分200万元,他和唐某碍于刘正强住建局长的身份就同意了。

汇款凭证显示:2010年5月有10日新科公司汇给刘正强之妻钟某150万元,同年12月7日,新科公司再汇给刘正强之妻钟某54万元。

对于此指控,刘正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所得200万元属于股份转让款,不属受贿。但经终审法院认定,刘正强利用其担任南溪县规建局、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借投资入股、退股要利润等为由,收取其管理对象蔡某、唐某20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最终,刘正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统筹:陈勇敢 记者/邱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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