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地產商現金“圍獵”住建局長 馬路邊行賄百萬現金

由於“掌握”著房地產項目開發關鍵的審批環節,原四川省南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劉正強成為眾多地產商“圍獵”的對象。

作為西部小縣的一名科級幹部,劉正強在“執掌”南溪縣住建局期間,與當地眾多地產商“相處甚好”,四年的住建局長,地產商們共向其行賄了近400萬元。

細節顯示:地產商姜某開發的項目多次報件通不過。在與劉正強達成送一套房就幫忙後的約定後,一個星期便順利“過關”。不過,劉正強並未要這套房,而是在遠離城區數公里的馬路邊,將裝有100萬元現金的兩個口袋塞進了自己的車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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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級“實權派” 眾開發商“持幣追逐”

2007年1月,劉正強正式調任南溪縣規劃和建設局局長。彼時,南溪縣還未撤縣設區。三年後,機構改革,劉正強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繼續擔任南溪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

作為宜賓市下設的一個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科級單位,劉正強對應的待遇為科級。雖然只是科級幹部,但劉正強卻是標準的“位輕權重”。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又稱“住建局”,不少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環節都離不開這個科級單位。作為實權派的劉正強更是被眾多地產商們所“追逐”。經有關部門查實:直到劉正強落馬,四年時間有多位地產商共向他行賄了近400萬元。

地产商现金“围猎”住建局长 马路边行贿百万现金

陳某是當地“濱江首府”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2004年,他拍到了南溪縣西門上的預製場一塊土地,用於開發濱江首府小區。由於將小區規劃報到住建局總是無法通過審批,陳某想到了找劉正強幫忙。

經過與劉正強“溝通”,得到“可以幫忙”的答覆。

2009年的一天晚上,陳某以才從外面回來給帶了點小禮物為由來到劉正強家中,送了劉正強40萬元現金。過段時間,濱江首府的方案果然就通過了。

另一位求劉正強“關照”的是地產開發商鄧某。2008年,他開發的 “祥和山水園”項目土地面積測繪出現錯誤,就找到正在住院的劉正強幫忙,如願後,鄧某來到劉正強家中送去了10萬元。

此外,房地產開發商周某為其開發的“洪城風尚”小區設計方案能夠順利通過審批,在劉正強幫忙下,該方案得以順利通過。為了表示感謝,周某送給劉正強10萬元;2010年,劉正強與妻子鍾某到 “長江國際”小區準備購買別墅,開發商鄧某許諾特別優惠。在預定一套300平方米的別墅後。鄧某以優惠的名義送給被告人劉正強20萬元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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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邊完成“權錢交易” 百萬元現金塞車裡

《財鏡》(微信id:news_cj)注意到,在眾多的行賄的地產商中,開發商姜某的直接行賄金額最多。

2009年,姜某開發的“聚豪園”小區方案在住建局幾次都沒有通過,在方案第四次報到住建局後,他到了劉正強的辦公室詢問通不過的原因。

姜某事後說,劉正強在和他聊天時提出想要一套頂樓的躍層房子。他答應後,劉正強將“聚豪園”項目的設計方案拿出來,在有躍層的3號樓圈了一套位置最好的邊上的躍層房子。

姜某稱,劉正強同時還提了修改意見。姜某按照劉正強提出的意見修改上報方案後,一個星期左右就批下來了。“聚豪園”項目完工後,房子也賣得差不多了,姜某打電話叫劉正強辦理之前要的那套房子的手續,劉正強一直說沒有時間。

2010年的一天,劉正強電話讓姜某整個100萬元錢用一、二個月,姜某答應過幾天給準備。過了三、四天,劉正強電話讓姜某第二天給準備100萬元。

姜某說,次日,劉正強電話告訴他在南溪出城往長興方向的公路上,叫他把100萬元拿過去。姜某到銀行從私人賬戶上取了100萬元現金,用兩個布口袋裝好來到約定地點。見到劉正強後,劉正強接過兩口袋錢放在自己車上便離開了。

二個月後,劉正強打電話叫姜某喝茶,並表示之前曾向他要的“聚豪園”那套房子不要了。姜某說: 劉正強讓他處理那套房以抵扣此前送他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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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股地產公司 三個月獲利200餘萬元

事實上,除了收受賄賂,身為住建局局長的劉正強可謂廣開財路。

據檢方調查:2009年10月14日,房地產開發商蔡某用南溪新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以1140.57萬元競買獲得南溪鎮文化路西段以北南四中對面一地塊,並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當年10月至11月間,蔡某及新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陸續繳納了100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2009年12月2日,蔡某與唐某約定雙方各佔50%的出資比例共同投資開發該地塊,並將該項目名稱擬定為“學府華庭”。2010年,劉正強與其妻鍾某找到蔡某、唐某要求入股合夥開發“學府華庭”小區。

開發商蔡某說,他和唐某合夥開發“學府華庭”時,劉正強找到他們要求入股。劉正強投入100萬元佔了10-20%的股份,他和唐某各出了500萬元買地,劉正強出100萬最多隻能佔5-10%的股份。因為劉正強是住建局長,他們就同意劉正強佔20%的股份。

蔡某說,幾個月後,劉正強以縣上領導要求退出為由,提出想退股。蔡某便去找唐某商量後同意劉正強退出。但劉正強提出除退本金外,還要另外分200萬元,他和唐某礙於劉正強住建局長的身份就同意了。

匯款憑證顯示:2010年5月有10日新科公司匯給劉正強之妻鍾某150萬元,同年12月7日,新科公司再匯給劉正強之妻鍾某54萬元。

對於此指控,劉正強及其辯護人認為,其所得200萬元屬於股份轉讓款,不屬受賄。但經終審法院認定,劉正強利用其擔任南溪縣規建局、住建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借投資入股、退股要利潤等為由,收取其管理對象蔡某、唐某200萬元,其行為應認定為受賄行為。

最終,劉正強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3萬元。(統籌:陳勇敢 記者/邱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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