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三人股东结构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三人股东结构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两人股东各占50%之股权结构下的风险问题,咱们以上曾经讲过了(参见我以前发表在本号的股权文章),在三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其股权结构应该咋设计呢?

今天咱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我在以上的股权文章中讲啦,三人以上股东应避免出现以下结构:

1、股份平均;

2、没有大股东。

比如:在3 : 3:3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讲是可以形成有效决策的。但是,这会产生好多问题。

第一,控制权的问题。

三人股份相同,谁说了算?

三人都说了算,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决议。这样听起来很美,但是,一旦有权力争夺,倒霉的肯定是带头干事的哪一位。

为啥?

人性是非常微妙的。大家应该有这样的体会:无论在什么单位,哪种人最优秀?

多干事的人最优秀。

哪种人错误最多?

肯定是多干事的人错误最多。你干的事越多,错误越多;不干事,就没有错误。

因此,不干事或者少干事的人肯定是对多干事的人不满。于是,两个不干事或者少干事的人,很容易联合起来对抗多干事的那位。于是,多干事的那位总是被两个不干事或者少干事的人否决。这么一来,你这买卖还能做得下去吗?

无论在啥单位,第二名永远有一个目标,那就是干掉老大,自己当老大。因此,下面这几个公式都不宜适用:

40%:30%:30%

40%:40%:20%

50%:30%:20%

45%:45%:10%

举个例子:A有一个非常不错的朋友B,两个人想一块儿开一家公司,可是资金有点儿不足,于是,B又把他的朋友C拉了进来。C是一个有野心的家伙,而且很有钱,为了避免公司被C把控,A和B商量决定他俩人占大股,让C占小股,他们之间的股权比例是:

A35%:B35%C:30%

这种股权结构,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A+B>C结构。这种结构没有公司老大,必须由两个股东相互组合才能掌控公司。

这种股权结构看上去貌似安全,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一旦A、B两股东失和,小股东C就能掌握公司的重要事务。

为啥?

因为在A+B>C的结构下,一旦A、B失和,C支持哪一方,哪一方就享有多数表决权,就有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因为在此结构下,无论A和C联合,还是B和C联合,都能形成表决权的多数,即使A40%、B40%、C20%或者A45%、B45%、C10%,也一样。

这种情形下,公司反而有可能被小股东控制,这是你绝对想不到的。

也许你这么想: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吧?因为我和B是好朋友。

其实,这种情况恰恰最容易出现。

为啥?

第一,如果你和B是好朋友,那么,C是B拉进来的,C和B也是好朋友,你能保证B和C在进来之前没有私下的秘密约定吗?

第二,假如你和B是好朋友,B也支持你,但是,公司由你来当老板,日久天长,你和B之间不可能保持意见永远一致,不可能不出现摩擦、误解、分歧和不满。

人性是有弱点的,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民营企业,下级永远对上级怀有抵触,很多时候,下级在上级面前表现得十分顺从,那是因为下级尚不具备对抗的力量。历代官场之中、兄弟之间、甚至父子之间,经常上演争权夺利的场面,而且这种场面一旦上演,不是血流成河,就是你死我活。当代好多企业家之所以身陷囹圄,多数是因为这个原因。

因此,千万别说你和B能够永远结盟,实践中,越是信誓旦旦的人,越容易翻脸!况且在A+B>C的结构下,无论是A还是B,只要与C联合,是很容易做到架空另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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