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工傷認定中的“下落不明情形”如何理解?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情】

場景一:

王經理從中原地區到西部地區出差。在西部地區的一家酒店裡,王經理與當地能源集團公司簽署合作協議並召開新聞發佈會。

場景二:

王經理和公司陳總通電話,陳總在電話中說: “好,幹得不錯,儘快回來,我們擺好慶功宴等你。 ”王經理說:“好的,陳總,我們明天一早就出發返回。”

王經理返程的高速路上,車輛行駛中突遇高山上的山體滑坡和泥石流,一些車輛被沖走或淹沒……

場景三:

在公司辦公室,陳總和同事們在看新聞播報,“今天上午 10點,在西部公路路段發生泥石流,目前造成3人死亡2人失蹤。”王經理從此失蹤。

場景四:

在法院門口,一個女子牽著一個孩子,手裡拿著一份“宣告死亡通知”,在律師的陪同下一邊走一邊抹淚。

律師安慰說:“你的丈夫一直下落不明,你也別太傷心,要保重身體,照顧好你的孩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給予工傷認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解說】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裡的“外出”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範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並且到外地去了。

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範圍內,由於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此時發生的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算作工傷。(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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