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馬龍一自建房工人摔死 房主賠償20萬元這件事你怎麼看?

馬龍一自建房工人摔死 房主賠償20萬元這件事你怎麼看?

掌上曲靖訊 近日,馬龍區月望鄉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處自建房工人摔死引發的糾紛。

2018年初,馬龍區月望鄉松溪坡村委會馬米村趙某家建房,因人手不夠,僱用李某等小工,在自己帶領下為自家建房。4月14日,李某在建房過程中不慎從高處墜落,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屬要求房主趙某賠償搶救費用、死亡賠償金60萬元,雙方發生糾紛,向月望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中,李某家屬認為,李某幫趙某家幹活發生安全事故死亡,趙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60萬元。趙某則認為,李某作為成年人在幹活過程中,安全應當自己負責,對於李某家情況出於同情,只同意適當補償。考慮到該案雙方當事人的特殊性,為不激化矛盾,緩和雙方的關係,調解員耐心細緻地給當事人講解相關法律,並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疏導和溝通,最終,雙方當事人一致達成協議:由趙某家除搶救費用外再賠償李某家屬20萬元。

調解結束後,趙某表示:“我一直以為都是成年人,幹活自己不小心,出了事責任與我無關,聽完你們給我講解相關法律知識後,才知道原來我也是有責任的,今後一定引以為戒。”

【釋理說法】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僱傭合同關係是指受僱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案中,李某幫趙某蓋房,趙某提供報酬,形成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在建房過程中,趙某作為僱主,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如未設置防護網,對於李某的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對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楊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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