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當庭認罪 從輕處罰

近日,商洛市柞水縣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分別判處同案犯庾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3千元;童某(女)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千元。

柞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8月底,被告人童某竄至柞水縣城,伺機在公交車上盜竊。同年9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童某乘坐在1路的公交車上時,趁一被害人不備,將其隨身攜帶的800元現金盜走。同坐該公交車的乘客汪某看到該情況,試圖提醒被害人未果後,用手機給童某拍照,童某發覺後隨即下車逃離。

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庾某來到柞水縣城與被告人童某會和。次日8時20分許,二被告人竄至柞水縣縣城至下樑明星加油站的公交車上伺機盜竊,童某負責在公交車上擠人分散被害人的注意力,庾某趁被害人謝某不備之機,將其包內的1600元現金盜走逃離。同日8時40分許,二被告童某、庾某又乘坐上下樑鎮明星加油站至柞水縣醫院的公交車,趁被害人楊某不備,將其包中的500元現金、一對金耳環盜走後下車逃離。經鑑定,被盜金耳環價值人民幣1037元。案發後,涉案的贓款贓物已追繳發還被害人謝某、楊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庾某、童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柞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共同實施犯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童某相對罪責較輕。二被告人扒竊且數額較大,應視其情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庾某有盜竊前科,酌定可以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屬又聾又啞的人犯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酌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庾某、童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結果及悔罪表現,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蔡朝暉 記者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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