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当庭认罪 从轻处罚

近日,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同案犯庾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童某(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底,被告人童某窜至柞水县城,伺机在公交车上盗窃。同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童某乘坐在1路的公交车上时,趁一被害人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800元现金盗走。同坐该公交车的乘客汪某看到该情况,试图提醒被害人未果后,用手机给童某拍照,童某发觉后随即下车逃离。

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庾某来到柞水县城与被告人童某会和。次日8时20分许,二被告人窜至柞水县县城至下梁明星加油站的公交车上伺机盗窃,童某负责在公交车上挤人分散被害人的注意力,庾某趁被害人谢某不备之机,将其包内的1600元现金盗走逃离。同日8时40分许,二被告童某、庾某又乘坐上下梁镇明星加油站至柞水县医院的公交车,趁被害人杨某不备,将其包中的500元现金、一对金耳环盗走后下车逃离。经鉴定,被盗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037元。案发后,涉案的赃款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谢某、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庾某、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童某相对罪责较轻。二被告人扒窃且数额较大,应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庾某有盗窃前科,酌定可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属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庾某、童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蔡朝晖 记者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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