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及家人當場捉姦,當眾毆打併脫下女子內褲,如何評價該行為?
【案情介紹】
黃勝與妻子結婚多年,感情一直不錯。
不過,最近一段時間,兩人感情出現了點問題,三天兩頭爭吵,後來黃勝總是藉口單位有事,需要加班,回家很晚,有時候甚至夜不歸宿。
妻子懷疑黃勝外面有人。
2019年8月一天,妻子通過手機定位發現黃勝在某賓館,於是妻子就叫上孃家幾個人前去捉姦,剛到賓館門前,就發現黃勝挽著一個女子的手從賓館出來。
幾個親戚上去就把黃勝控制住了,妻子及妻妹便開始毆打女子,不一會就把女子打倒在地,妻子及妹脫掉女子的上衣和內褲,引來眾人圍觀。(案例經真實案件改編)
【法律分析】
古人早就說過“飽暖思淫慾”。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不少人便不再滿足於原來的生活狀態,而想出去尋找點刺激。
此時如果恰逢夫妻之間矛盾不斷,就更會加速這種情況的出現。
上面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證明。
當然,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出現婚外情都是不正確的,也是不道德的,是要被批評或者進行自我批評的。
但是針對這種情況,就直接糾集一幫人去捉小三,而且當眾進行侮辱,甚至猥褻,顯然也是不合法,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比如上面案例中的情況,就已經涉嫌犯罪,罪名就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刑法》第237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就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對他人進行人身或精神上的強制,強行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所謂猥褻,是指以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於同性之間。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被猥褻對象並非只能是婦女,對男性實施猥褻行為的,也有可能構成此類犯罪。
為什麼這麼說呢?
我們認真看一下法條,就會明白其中的奧妙。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
“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從這兩個詞語中間的區別就可以看出問題。
強制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婦女。
而強制猥褻罪的對象,並非特指婦女,而是“他人”,這裡的他人就包括男性和女性。
所以說強制猥褻罪的對象不僅僅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猥褻男性也是構成犯罪的。猥褻男童更是構成犯罪。
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
例如,偷剪婦女髮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等等。
具體到案例,大庭廣眾之下,妻子及妻妹不僅暴力毆打女子,而且脫掉女子上衣和內褲,這種行為會嚴重傷害到女子,更侵犯了其性羞恥心理。
她們的行為已經涉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只不過,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考慮到女子有過錯,應該會對妻子及妻妹從輕或減輕處罰。
【應對方法】
1、作為丈夫,如果感覺婚姻關係出現了問題,最好的應對方式應該是儘快找出原因,爭取最大的可能去挽救這段婚姻。
實在挽救不了,那就應該快刀斬亂麻,徹底解決這段婚姻後,再去發展另外一段感情。
否則的話,就會引來無窮無盡的麻煩。
有人不是說過嗎?要想死得快,就找兩個老婆。
2、作為妻子,婚姻出現問題時,可以去想辦法挽回,但應該注意用對方法。
而不應該選擇這種粗暴又違法的方法,用這種方法的結果只能是加速婚姻的死亡,而不太有可能挽回婚姻。
其實,人世間的好多東西都像手中的沙子,攥得越緊,跑得越快。
如果能給彼此一點空間,讓雙方都能更多的欣賞生活中的美好,或許會更有利於婚姻關係,也未可知。
3、作為女子,談戀愛之前肯定要調查清楚對方的情況。
如果對方屬於有夫之婦,那就儘量敬而遠之,千萬不要惹禍上身。
為了一時的快樂,卻要忍受無盡的麻煩,甚至還要面臨當眾被人羞辱的慘劇,註定是不划算的。
而如果對方是軍婚,那就更慘了,還有可能觸犯破壞軍婚罪,是要被判刑的。
當然如果真正遇到案例中的情況,作為受害人,女子應當場撥打110報警,或事後到公安機關報案。
儘管在這場婚外情中,女子存在錯誤,但是個人的人格尊嚴和身體不受損害的權利,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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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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