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 為愛痴狂?基金經理幫51歲女友老鼠倉交易虧157萬,雙雙獲刑一年

  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10日電 近日,一起老鼠倉案件被公佈。某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吳文哲,為保持並發展與女友侯宇潔戀愛關係,使用侯宇潔母親證券賬戶買賣股票4378萬元,合計虧損157萬元。吳文哲與侯宇潔雙雙獲刑一年,分別被罰款5萬元。

為愛痴狂?基金經理幫51歲女友老鼠倉交易虧157萬,雙雙獲刑一年

  1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吳文哲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審案件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吳文哲生於1979年3月,研究生文化,原系某公司研究部經理;侯宇潔生於1969年9月,大專文化,無業。二人均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看守所。

  根據判決書,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吳文哲先後擔任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成長先鋒基金”(下稱“成長先鋒基金”)、“XX卓越製造基金”(下稱“卓越製造基金”)基金經理。期間,吳文哲為保持並發展與侯宇潔的戀愛關係,向侯宇潔透露其職務獲取的上述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開信息,由侯宇潔使用實際控制的“王某”證券賬戶(系侯宇潔母親賬戶),先於、同期於或晚於吳文哲管理的上述基金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52只,交易金額人民幣4377.73萬元,合計虧損157.19萬元。

  經比對查證,在吳文哲擔任上述兩個基金基金經理的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間,“王某”賬戶共交易股票106只,符合趨同交易特徵的股票共計54只,趨同比例50.94%。趨同交易金額為4592萬餘元,其中買入趨同股票的成交金額為2997萬餘元,賣出趨同股票的成交金額為1595萬餘元,合計虧損162萬餘元。

  此外,經對上述“王某”證券賬戶與基金股票交易記錄進行比對查證,2014年度符合趨同交易特徵的股票1只,趨同交易金額3萬餘元;2017年1月16至2017年7月31日期間符合趨同交易特徵的股票1只,趨同交易金額9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公安機關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在2015年8月期間,吳文哲、侯宇潔兩人關係已經非常密切。

  這一情況也在吳文哲母親那裡得到印證。

  根據判決書,證人潘某1(吳文哲之母)的證言證明,吳文哲2014年交往過一個女友,她曾在吳文哲手機內看見過吳文哲女友照片。潘某1辨認後確認侯宇潔是她在吳文哲手機內看見過的女友。此外,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吳文哲於2016年12月租借位於浦東新區某房屋,租金每月3.8萬元。吳文哲、侯宇潔均供認該處房屋是以吳文哲名義租借,由侯宇潔實際使用並支付租金。2017年6月,在證監委向二人調查趨同交易情況後,二人就退掉了此處的合約。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吳文哲、侯宇潔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分別到案,但均否認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審查期間,被告人吳文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滬檢一分訴刑訴[2019]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文哲、侯宇潔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於2019年8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吳文哲供述,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他擔任成長先鋒基金和卓越製造基金的基金經理。成長先鋒基金由他個人決策下單,卓越製造基金由他和許俊哲共同管理,他有下單決策權,能實時看到基金下單持倉情況。他有意追求一起打球的侯宇潔(當時化名潘某2),在和侯宇潔的交往過程中,他曾談過自己對股市板塊及大盤的分析,吳文哲承認操作過侯宇潔的股票賬戶。

  被告人吳文哲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吳文哲的辯護人提出,吳文哲告訴侯宇潔的是市場上可以公開獲悉的信息,不屬於未公開信息;沒有證據證明吳文哲幫助侯宇潔操縱證券賬戶,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其行為不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吳文哲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輕微,且有坦白情節,無再犯可能,建議對其免於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不過,上海第一中院認為,

吳文哲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不予採納。

  此外,被告人侯宇潔當庭供述,她和吳文哲交往中知道吳文哲在某基金公司工作,吳文哲會把對股票的分析意見告訴她。2015年10月、11月,因為股票虧損很多,吳文哲提出幫她解決,她就將證券賬戶提供給吳文哲,至2016年1、2月期間,這個賬戶內的交易不是她在操作。

  被告人侯宇潔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侯宇潔的辯護人提出,單向趨同不應計入違法交易金額;吳文哲直接交易的股票金額不應計入侯宇潔犯罪的金額,即使認定,對這部分侯宇潔應負次要責任;侯宇潔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與吳文哲無串通、共謀;吳文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於侯宇潔,應負主要責任,建議免除侯的刑事責任。上海第一中院認為,侯宇潔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採納。

  根據判決書,吳文哲與侯宇潔均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分別被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上海第一中院繳納完畢。(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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