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湖南日報》:禁止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

湖南日報1月10日訊(記者 何金燕 通訊員 李果)辦案人員對法院工作人員在過問干預案件時,要全程留痕;充當“訴訟掮客”謀取私利的,要從嚴從重處分。今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關於嚴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的相關情況。該規定將於1月15日起正式實行。

《規定》共16條,對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情形、記錄、報告、處置、責任追究等進行了明確。以下5種情形屬於違規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私自向辦案人員或者法院其他人員詢問、瞭解、打聽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在審判、執行等辦案各環節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請託說情、通風報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聽取彙報、召開協調會、發文、打電話等形式,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違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其它影響辦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處理案件的違規行為。

《規定》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辦案人員應依法辦案,自覺抵制各種違規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對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或者以組織名義發文發函對案件具體處理提出要求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如實記錄,並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本院監察部門(機關紀委)或者紀委監委派駐本院、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記錄、報告材料應放置於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規定》明確,對違規過問和干預案件情形的,一經發現,一律停職檢查;經查屬實,一律免職,並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其中,充當“訴訟掮客”謀取私利的,從嚴從重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有關機構處理。同時,在查處各級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有關問題時,實行“一案雙查”,嚴格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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