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11年!慣犯11年間盜竊43起,法院依法判決


11年!慣犯11年間盜竊43起,法院依法判決


11月29日,周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涉嫌盜竊罪一案在周寧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40萬元。

2019年2月21日凌晨,周寧縣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家中被盜,民警立即前往現場展開偵查,最終於同年5月31日,將犯罪嫌疑人陳某抓獲,並查明陳某在之前的十一年內多次實施盜竊。

周寧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2008年2月至2019年5月之間,入戶盜竊達43起,竊取他人財物共計622683.34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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