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企业可享受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有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扶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退役军人、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招用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看仔细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不包括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最长不超3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为全日制工作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和安置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岗位补贴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的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贴从现执行的全额补贴调整为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灵活就业毕业生社会保险有补贴

2019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全媒体记者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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