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不起訴案件誰監督?人民監督員來"把關"

基層|不起訴案件誰監督?人民監督員來"把關"

來源 | 長寧檢察在線

基層|不起訴案件誰監督?人民監督員來

公開聽證會

近日,長寧區檢察院對汪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召開擬不起訴公開聽證會,檢察官、公安機關代表、被害人田某及犯罪嫌疑人汪某參加,3名隨機抽選的人民監督員應邀參加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上,檢察官圍繞案件發生的起因、過程、法律適用情形、案件處理原因等作了彙報和說明。2019年8月,汪某因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後妻子與朋友外出聚餐至晚未歸。擔心妻子安全,汪某根據妻子發來的定位趕到飯店,正好聽到妻子與朋友田某的聊天內容,覺得田某的言辭有挑撥夫妻關係之嫌,便與田某發生爭吵,繼而向田某臉部揮拳造成其輕傷的後果。2019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汪某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基層|不起訴案件誰監督?人民監督員來

長寧區檢察院認為,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汪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較輕,案發後能主動投案、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且家屬已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並向被害人作出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對其予以相對不起訴處理有助於化解社會矛盾,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擬對其作不起訴處理。

基層|不起訴案件誰監督?人民監督員來

犯罪嫌疑人汪某現場對被害人田某進行道歉,田某對汪某表示諒解。聽取上述意見後,公安機關代表和人民監督員認為,汪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並積極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同意對其作不起訴處理。同時,人民監督員也指出,汪某因為小矛盾而對他人動粗,是過於衝動和缺少法治觀念的表現,要從中吸取教訓。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應當加強普法宣傳,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

小貼士

人民檢察院對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等進行公開審查的,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重大制度設計,對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具有重要意義。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相比以往,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進一步擴大,

不再僅限於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而是明確為檢察機關的辦案活動,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各類案件

長寧區檢察院認真學習《規定》相關內容,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落實細則,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分工措施,切實發揮該制度在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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