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赫山区纪委监委出台《问题线索首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日前,经赫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赫山区纪委监委出台《问题线索首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问题线索办理工作,提高问题线索初核初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压实首查单位及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全区问题线索办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现全文转发如下:

问题线索首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问题线索办理工作,提高问题线索初核初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压实首查单位及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题线索是指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的信访举报、各级巡视巡察工作机构移交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单位转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问题线索。

第三条 问题线索办理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包案、谁负责;谁首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承办问题线索的首个单位(含机关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街道及龙岭工业集中区纪工委、区直单位党委党组)为首查责任单位,其分管领导或包案领导及具体负责的调查人员为首查责任人。

第五条 问题线索首查责任单位和首查责任人要对所办理的问题线索负全责,既负责调查处理、及时回复,又参与信访问题的矛盾化解和息访息诉工作。

第六条 问题线索的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人员要对涉及的问题线索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坚决杜绝选择性调查。对需党纪政务立案的问题线索,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对不需要立案或查不属实的问题线索,也要有事实依据;调查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每一份案卷、每一个环节的文书规范、完整,有据可查。

第七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对首查责任人进行调整的,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重新明确首查责任人。

第八条 问题线索一般应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办结,若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需延期的,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申报延期;实名制信访举报要优先办理,办结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监督室会同处置问题线索的部门(信访室、案管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对首查责任单位和首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调查过程中违规泄露当事人身份信息、问题线索相关内容或调查结果,以及对初步处理意见擅自表态的;

(二)对反映的问题线索选择性调查的;

(三)对因工作作风不实,草率作出查不属实结论,或因调查不扎实不深入,引发重复访、越级访的;其中,导致出现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从重处理;

(四)因对承办的问题线索逾期不能办结,又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其中被上级通报、扣分,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理;

(五)其他违反查办案件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案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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