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出口退稅基本知識

出口退稅基本知識

出口退稅基本知識

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根據本國稅法規定,將其在出口前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種稅收管理制度。

按照國家新外貿法規定,出口退稅的主體可以是企業、其他組織、個人。

我們說起出口退稅的企業範圍主要指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企業,它是出口退(免)稅的主體,也是出口退(免)稅的享受人。

它與稅法中規定的納稅人,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凡是出口退(免)稅的享受人都是納稅人。

按現行政策規定,出口貨物退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值稅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貨物銷售、加工、修理修配過程中的增值額和進口貨物金額徵收的一種稅。

其特點是:①徵稅範圍廣泛。

包括一切有形動產即貨物以及工業性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都是增值稅的徵稅對象。

②多環節課稅即道道徵稅。

對貨物的生產(包括進口)和流通過程中的每一銷售環節都要課稅。

③實行稅款抵扣制。

即在每一徵稅環節都允許納稅人將應稅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由以前環節轉嫁而來的增值稅進行抵扣。

由於實行稅款抵扣制,增值稅的稅率就一般地表現了徵稅貨物在生產和流通全過程的稅負水平。

增值稅之所以稱之為增值稅,也是由於它實行稅款抵扣制,使它在各環節的稅基可以抽象地表現為增值額。

消費稅是指對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中列舉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

其特點是:①徵稅範圍窄。

只選擇特殊貨物(消費品)為徵稅對象,一般只起特殊調節作用。

②單環節課稅,只在消費品生產或流通的個別環節徵收一次。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是間接稅,而且我國的增值稅是價外稅。

這種價外稅在生產、流通環節是採取價稅分開記賬,價稅分欄開票,價稅合計收費方法實施的,它最終轉嫁給了消費者。

這種轉嫁,稅負實際上是由消費者承擔了。

因此,可以說價外稅(間接稅)是在生產和流通環節直接或間接地對消費者徵收的一種稅。

由於出口貨物不在國內消費,而是在國外消費,按照消費地課稅原則,應該予以退(免)稅。

出口退稅基本知識

退稅率的存在是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特色,其存在的根本前提是退稅不徹底。

我國目前對出口貨物採取區別對待政策,即對絕大多數貨物給予退稅,對個別貨物實行免稅,對那些政府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貨物不僅不予退稅和免稅,而且還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徵稅。

即使退稅貨物,在退稅程度上,也實行差別政策,即對出口貨物不一定給予完全退稅,徵多少不一定退多少,不同貨物退稅程度不盡相同。

這就是我國出口貨物既有徵稅稅率也有退稅稅率以及存在多檔退稅率的原因。

我國對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反映了國家對出口退稅在調節經濟、調節產業結構等方面作用的深刻認識和熟練運用。

一、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

目前的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主要為17%、16%、14%、13%、11%、9%、5%。

除特殊規定外,正常按照法定徵稅稅率徵收的商品,應按法定退稅率退稅。

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符合退稅條件的出口貨物可按照3%計算退稅。

二、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稅率

目前的出口貨物的消費稅退稅主要分為稅率形式(從價定律)及單位稅額(從量定額)兩種方式,實行消費稅複合徵稅方法的出口貨物採用稅率、單位稅額方式同時計算退稅。

一、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的方法

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5種:

(一)免抵退稅方法

免抵退稅方法是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主要方法,免抵退稅的定義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二)先徵後退方法

生產企業先徵後退方法從1996年開始正式提出,一直執行到2002年。

該方法原理簡單,容易操作,但是極易佔用出口企業的資金流,造成了稅收收入虛增,退稅規模龐大,容易引發騙稅。

因此,到2002年該方法被完善的免抵退稅方法取代

(三)免退稅方法

免退稅方法主要適用於外貿企業,歷經時間比較長。

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免徵稅收,對購進環節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按照退稅率進行退稅。

(四)免稅方法

免稅方法的原理是:企業出口貨物出口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發生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入成本,不得在內銷銷項稅額中抵扣。

免稅辦法主要應用於兩種類型。

一種是應用於生產型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同樣是小規模的企業,小規模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能申請出口退稅,小規模商業企業可以享受出口退稅,這就形成了出口相同的商品卻因為稅務機關按不同企業類型的劃分,得不到相同的出口退稅待遇的局面。

另一種主要適用於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有出口捲菸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劃內的捲菸、計算機軟件出口等其他國家統一規定免稅的貨物(如軍品、古舊圖書等)。

(五)免抵不退稅方法

免抵不退稅只是一種特殊的政策,開始主要應用於加工出口專用鋼材(也稱為“以產頂進”鋼材)。

它的方法為:稅務機關列名的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後,持有效憑證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如果企業有留抵稅額,也不對企業實行退稅。

2005年,隨著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這項特殊業務的取消,免抵不退稅方法也同時取消

出口退稅基本知識

二、出口貨物退消費稅的方法

現行出口貨物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2種:

1. “免稅”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徵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徵消費稅辦法。

2. “退稅”

對外貿企業收購後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

“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其中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但在實際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採用了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進項稅=購進貨物的不含稅購進額*稅率。

出口商品,不僅在出口環節不徵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經負擔的稅款,即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退稅,是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佔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的50%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扣完時,對未抵扣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是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進項、消費稅。

未含稅的產品不予退稅。

對於含稅價,轉為不含稅價,計算進項稅額;不含稅價,直接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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