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他失足落水還是被人推下去?他是不是“小蘿蔔頭”? 杭州檢察官在“圖像證據實驗室”還原真相

本報記者 許梅 通訊員 趙雲 李綴

被毆打後墜河的被害人,是自己失足落水,還是被人為推落?對著檢察官連連喊冤的偷車賊,到底是不是同案犯口中的“小蘿蔔頭”?

杭州市檢察院日前成立浙江檢察機關首個“圖像證據實驗室”,檢察技術人員依託高科技“鷹眼”,將案件中的一個個問號拉直,還原案件真相。

杭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森紅表示,推動圖像視頻技術應用於執法辦案,積極開展圖像司法鑑定,對維護公共信任秩序、打擊犯罪、維持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8年2月28日,杭州蕭山某廣場旁河道中發現一具男屍。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系溺水死亡。

根據在案證據,此前的2月18日晚上11點左右,蘇某某、祝某某與王某某在蕭山某KTV內發生糾葛後,趁王某某醉酒將他帶至附近某廣場草坪拳打腳踢。在脫光了王某某的衣服並拋棄後,幾人揚長而去。

王某某究竟是自己掉下河去的,還是被人扔或者推下去的,這影響到案件定性。承辦檢察官陳曉麒查看了案發時的監控錄像:“我們發現,當晚被害人曾朝著橋的方向走去,但他後來有沒有從橋上經過,由於另一監控距離較遠、光線不足等客觀原因,無法確定。”

為了查個究竟,陳曉麒委託檢察技術部門對公安機關移交的監控錄像進行模糊圖像清晰化處理和分析。

經過一次次的逐幀回放,他們發現,當時有一個白色的人影從橋口一閃而過。“粗看就是一個白點。而在這之後,河面泛起比較大的水花。”杭州市檢察院技術信息部的王吉偉說。儘管只是這麼一點很容易被忽視的細節,卻讓辦案人員解開了心中的疑竇,並根據證據建立內心確信:王某某是自己經過橋面時不慎落水,此案應認定為涉嫌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

今年1月2日,杭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蘇某某、祝某某提起公訴。3月15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14年、祝某某有期徒刑8年。兩人均提出上訴。7月26日,浙江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冤枉啊檢察官,我真的不是‘小蘿蔔頭’,不是我乾的!”在江山市某看守所,“偷車賊”王某某連連向檢察官喊冤。“小蘿蔔頭”是誰?

去年4月19日中午,江山賀村鎮某超市門口發生一起盜竊案。監控顯示,綽號為“小蘿蔔頭”的犯罪嫌疑人將王某停放的一輛摩托車盜走後,帶著同行的劉某某逃離。經鑑定,這輛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420元。

經偵查,劉某某、王某某被鎖定有重大嫌疑。劉某某供述,案發當天與其同行的人綽號叫“小蘿蔔頭”,但對“小蘿蔔頭”是不是王某某卻不置可否。此後,偵查機關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對監控錄像進行人像同一性鑑定,即“人臉比對”。鑑定意見認定,案發時間點前後出現在監控中的人為王某某。

但是,案件到了檢察階段後,王某某拒不認罪。為慎重起見,江山市檢察院委託浙江省檢察院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浙江省檢察院檢察技術處指定由杭州市江乾區檢察院技術部協助辦理。

“我們比對發現,王某某和‘小蘿蔔頭’的眉形、鬢角走向有差異。更重要的一點是,在側臉人像對比中,兩人的上下頜骨突出程度不一致,而之前的鑑定報告中並沒有對此進行合理解釋,也沒有做差異點的合理排除,所以我們要求公安補充鑑定。”杭州市江乾區檢察院檢察技術部徐衍說。

今年7月26日,江山市檢察院決定對劉某某、王某某存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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