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土地確權後,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戶的兒女還有繼承權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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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對這個問題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子女因升學、結婚或其它原因和老人分戶很常見,如果是承包期內分戶,然後老人去世了,那麼這種情況子女可以繼承承包權。從客觀角度看,子女和老人雖然各自持有戶口本,本質上還是一個家庭。根據《土地承包法》,子女可以繼承老人的土地承包權。

二、現在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如果子女和老人是在第一輪承包期內分戶的,那麼進入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後,子女和老人就是兩個獨立家庭,根據《土地承包法》子女不能繼承老人的承包權。

三、現階段農村基本上執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工作方針,村集體在實際工作中,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老人去世後其土地都是子女繼承土地承包權。

只是我個人見解,希望大家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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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後,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戶的兒女還有繼承權嗎?該怎麼辦?

對於這個問題來說,在農村存在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但是無論怎麼樣,子女對於父母遺留的承包地還是有繼承權的。這也是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的。

土地確權是對承包的土地進行確權,是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中的重要步驟,也是為了保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權益。雖然說子女已經分戶,但是根據《繼承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子女對於老人遺留的房產還是有繼承權的;而對於耕地這類特殊的資產來說,只能是繼承承包期內剩餘的經營權了。因為已經分戶了,不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正》中的共有人的性質了。而承包權還是屬於您的父母的。因此,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您是能夠繼承剩餘承包期內的經營權的,以此來獲得承包收益。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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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長期在農村的工作人員,對此類問題真的是很頭疼。

土地確權的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戶的承包合同,那麼無論確權與否,都需要遵守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在回答此類問題時候,有的人跟我說:不要說沒有依據的話,不要亂髮布問題。沒接觸此類問題是真的不知道其中的難度。說實在的,我們現在也有一起糾紛始終沒有處理掉,還在……基本問題跟這個問題相似,也是老人不在後,老人是單獨承包戶,子女是否可以繼承呢?土地承包法中沒有詳細規定,只提到了以戶為單位、自願交回等等……那麼遷入設區的市和後期提到承包戶銷戶等等都是在相關司法解釋和有關文件裡提到,新時期新問題以及當前農業發展狀況跟承包法有些銜接不上了,估計會有調整以及規定。囉嗦了這些,無非是說,咱們目前處理問題依據是以承包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戶為單位,如果全戶不在應該抽回集體,分配給新增人口,解決人地不均問題,在繼承方面,承包法也明確規定專業發包的可以在承包期內繼承,對人均承包田沒有規定可以繼承,還是那句話以戶為單位……如果以此條規定看待這個問題就應該抽回集體,不應該有繼承權。

一家之言,歡迎探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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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一、根據《農村土地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土地承包期內,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升學、參軍、婚嫁或死亡等原因隨意收回承包的土地。

由此可見,如果老人與兒女是在一個戶口內承包的土地,僅管後來兒女因為各種原因分開來了生活,當老人去世後,老人名下的承包地的經營權仍然可以由原先在一個戶口內承包土地的兒女繼承。

二、如果在土地承包時老人就已經和兒女不在一個戶頭內,是單獨承包的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這種情況屬於土地承包消亡戶。對於土地承包消亡戶的承包地,承包土地時不在一個戶口內的兒女沒有資格繼承,由村集體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然後再重新分配給其他沒有土地的農戶。如果老人承包的土地上有收益的話,比如種植的農作物或土地之前的流轉費其他兒女有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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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後,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戶的兒女還有繼承權嗎?該怎麼辦?

土地確權後,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戶的兒女應沒有繼承權,為啥?


因為這和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政策有關,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政策是,以家庭(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政策,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政策,一般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土地確權後,承包土地的家中老人去世了,老人的戶口上已沒有任何家庭成員了,承包土地的老人戶口上已沒人了,兒女已都分戶了,有了新的家庭,戶口,不在老人的戶口上。一般這樣的情況,去世老人承包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另做安排處理。



如果已分戶的兒女想要使用去世老人承包留下的土地,那就和村集體共同協商,讓自己租賃下老人承包留下的土地,來讓自己開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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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老人去世後,分已戶兒女有繼承權,但這種繼承權是有限的。

一、經營性收入能夠繼承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老人生前享有的是承包經營權,那麼兒女也只能對應享有因經營產生的收益繼承,比如種的玉米,又比如土地流轉費用等等。

二、分戶后土地(耕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

《農村土地法》規定農村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人死亡後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經營權收回,村集體有權再將土地重新分配給其村民。

三、林地和荒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無論繼承人是否另有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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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繼承所得,而是履行原承包合同。理由如下:

  • 土地確權以家庭為單位,因此,登記在確權證書上人口是共同承包人。只要尚有一人,該承包合同繼續履行。
  • 土地確權證書已無登記人口,則只能繼承承包收益,承包經營權不得繼承。如,確權時其他家庭成員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後,只能繼承收益。

建議:其他家庭成員均為國家工作人員需大度,無需與鄉鄰斤斤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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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老人沒了,地還有,我想問一下我家孩子可以分嗎,確權證在我哥明下,我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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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老人與兒女已分戶,土地確權後,老人去世,土地應被村委會收回,再公開發包給,沒有分到土地的村民承包,為什麼?


(二)答:因為,我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如果承包者全戶消亡,村委會有權收回這戶的承包地,再重新公開發包給無地村民。

(三)分戶子女還能繼承,分戶父母親的承包地嗎?

答:不能。因為,農村土地所有權規村集體所有,三權分置農民只有承包權,經營權,流轉權,沒所有權,而繼承法的主要條件是,物權必須是私有的,子女才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如:農村宅基地上父母的房產,子女可以按繼承法繼承,而宅基地子女就不能繼承,對此,宅基地和承包地是一樣的,所有權歸集體,所以,分戶子女是不能継承父母親承包地和宅基地的。



老頭156934080


土地確權後,要是老人去世了,至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問題,得從分地時的臺賬看!一:如果分地時老人與子女在一個戶口上分地,而且賬面上為整體一戶,那麼老人去世後,子女有權繼承該土地。二:反之不在一個戶分地,而且賬面為二戶,那麼老人去世後,屬全戶消亡,土地子女無權繼承,土地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重新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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