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芜君检分享#基于身份关系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小引

在当今社会中,契约的精神已经深入人心,以致于在一些不能受合同法调整的生活领域,人们都习惯于诉诸签订协议,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当事人又不能自行解决的时候,到法院寻求“说法”就成了当事人的最后选择。且看法院如何说“法”。


#芜君检分享#基于身份关系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与原告常某(随母姓)的母亲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生育常某。2011年,被告张某与原告常某的母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女儿常某母亲共同生活;2.张某从2011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满18年为止;3.如张某违约则应双倍支付抚养费。从2013年2月至2018年2月,张某一直未付抚养费。后常某母亲以常某的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张某以余额支付36000元抚养费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被告张某称不应支付违约金,因为张某未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自己生活困难。

裁判观点

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协议而免除,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至于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中又明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000元的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芜君检分享#基于身份关系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法官说法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身份法律关系,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基于血缘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主体,不适用《合同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