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蕪君檢分享#基於身份關係的違約金條款無效

小引

在當今社會中,契約的精神已經深入人心,以致於在一些不能受合同法調整的生活領域,人們都習慣於訴諸簽訂協議,一旦發生違約行為當事人又不能自行解決的時候,到法院尋求“說法”就成了當事人的最後選擇。且看法院如何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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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張某與原告常某(隨母姓)的母親原為夫妻關係,雙方於2009年生育常某。2011年,被告張某與原告常某的母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1.女兒常某母親共同生活;2.張某從2011年8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女兒滿18年為止;3.如張某違約則應雙倍支付撫養費。從2013年2月至2018年2月,張某一直未付撫養費。後常某母親以常某的名義起訴張某,要求張某以餘額支付36000元撫養費並支付違約金36000元。被告張某稱不應支付違約金,因為張某未支付撫養費的原因是自己生活困難。

裁判觀點

撫養費的給付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因父母協議而免除,義務的法理基礎來源於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而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至於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協議》中又明確約定了撫養費數額,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000元的撫養費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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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親子關係而產生的特殊身份法律關係,並非通常意義上的“平等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父母子女之間的基於血緣而產生權利義務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因此,撫養費的給付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義務的法理基礎來源於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財產關係,不同於一般的合同主體,不適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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