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 「借貸故事」篡改的收條

「借貸故事」篡改的收條

雪花紛紛地飄落在大地上,諶律師透過窗戶看著室外的皚皚白雪,心想:今天大概不會來人了,趁此機會好好休息一下。

剛想到這裡,有人敲響了室門。一箇中年男子走進來,這是百濟縣興旺農業生產基地的投資人董毅。

諶律師說:“小董,什麼事情你頂著大雪來找我,就不能等天好再來。”

董毅說:“我今天到東華有事,有人借我錢不還,就順便來找你。”

董毅拿出一張借條,說:“你能不能幫我把這筆錢要回來。”

諶律師接過收條看了看,說:“借錢人身份清楚,借款數額清楚,沒有必要請律師。我給你寫個訴狀,自己到法院起訴得了。”

董毅說:“借錢的人我不認識。前年信用社主任張立群找我說,‘參場場長楊春因為企業的資金出現不明短缺,想借15萬元錢把虧空補上。’我不認識楊春,因為是張立群介紹的,我也不能拒絕,就讓他打了借條。借款到期之後,我找楊春要錢。楊春說‘錢還給張立群了。’我給張立群打電話他不接,我估計他們想賴賬。所以,找你這個大律師來了。”

諶律師笑著說:“我算什麼大律師?就是比別人認真點而已,水平一般。”說完,他立刻幫助董毅辦理了法院的起訴手續。

春節剛過,法院通知諶律師:“董毅起訴楊春的案子3月10日開庭。”

百濟地處老嶺之南,與鴨綠江相鄰,氣候溫暖。東北三月,大地仍然冰凍,百濟小城已經有了一些暖意。風和日麗,令人心情舒暢。

法庭上,楊春答辯道:“我確實通過張立群向原告借了15萬元錢,借期到了以後,張立群讓我把錢給他,由他代為償還。過後,張立群給我一張董毅簽名的收條,上面寫了‘楊春借款15萬元已經還清’。所以,我不再欠原告的錢。”

楊春向法庭提供了一張收條。諶律師接過一看,上面寫道:

收 條

董毅今收到15萬貸款的結算餘額,雙方賬目結清。

包括縣參場楊春借款15萬元還清。

董毅

2016年9月10日

看著收條,諶律師感到不可思議。按理講,董毅如果收回了借款,應該將借條退還而不應該寫收條。收條上的兩段話似乎在語意銜接上有些不通,但他無法做出判斷。

法官問道:“原告代理人,這張收條上寫著‘包括楊春的借款15萬元還清。’你怎麼解釋?”

諶律師說:“審判長,這個收條上似乎寫的是兩筆款,我要求被告出具原件。建議法院擇期另行開庭,開庭時原告將親自出庭辨認收條。由於收條是張立群提供的,又是他代收款代還款的,所以,我申請追加張立群為第三人出庭參加訴訟。”

合議庭當即決定另擇期開庭,並決定追加張立群為第三人。

回到東華,諶律師把董毅找來,讓他對收條複印件進行辨認。董毅辨認後,說:“收條是我本人簽字,但我並沒有收到楊春的還款。”

諶律師非常嚴肅地說:“董毅,你如果說不清楚,憑這張收條,法院就可能判你敗訴。”

董毅想了一會兒,說:“張立群是信用社的主任,我在信用社裡有若干筆貸款都是張立群代辦的。有一次我還完貸款後,發現張立群利用親屬名義自己貸款的15萬元也是我還的。我發現後,張立群請我吃飯,還了我15萬元現金。張立群扯下自己的筆記本中的一頁紙,寫了一張收條,“董毅今收到15萬貸款結算餘額,雙方賬目結清。”他讓我簽了姓名和時間。”

“你剛才說的確實嗎?”諶律師問道。

董毅說:“我確定,張立群寫還款收條時,上面沒有‘包括縣參場楊春借款15萬元還清’這一行字。這行字肯定是事後填上的。”

諶律師對這張收條進行了詳細分析後認為:從收條主文的字義來看,是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內容是“董毅今收到15萬貸款結算餘額,雙方賬目結清。”也就是說,收條到此就應該結束,後面不應該有其他內容。“包括參場楊春借款15萬元還清”這句話與前面的內容沒有任何關係。從字面理解,“包括參場楊春借款15萬元還清”,總錢數應該是30萬元。這張條子是張立群用碳素筆寫的,字跡相互銜接,很難看出破綻。

諶律師想,人們書寫借據、收據的簽名時,一般都會在主文後面隔一行的地方簽名。這張收條的簽名卻與主文上下行緊密銜接,給人一種極不協調的感覺。

想到這裡,諶律師立即將收條掃描到電腦上,用圖像處理軟件把照片放大。當圖像放大之後,諶律師發現“董毅”的簽名在“參場楊”這三個字的下面。“參場楊”這三個字的下沿與董毅這兩個字的上沿之間有一個向上的弧形間隙。這個間隙很小,在電腦上將圖片放大以後卻非常明顯。“包括縣參場楊春借款15萬元還清”這一句話除“參場楊”這三個字外的其他字都寫出格了,只有“參場楊”這三個字沒有出格,在行書時有意向上躲避董毅的簽名,從而形成了一個向上的弧形間隙。由於“董毅”兩個字寫得有點大,上面的“參場楊”三個字稍小一些,所以下面的“董毅”兩個字與上面的“參場楊”三個字緊密相鄰。

諶律師明白了,董毅的說法是成立的,不由張立群不會代董毅起草收條,也就是說,他代董毅起草收條讓董毅簽字的目的就是想要製造還款的假象。因此,收條上的“包括參場楊春借款15萬元還清”這一行字肯定是後添加的。張立群在添加這一行字寫到董毅的簽名上方時,為了防止出格,張立群有意在寫“參場楊”三個字時躲避開董毅的簽名,從而形成了一個微小的弧形間隙。收條上的落款時間距離起訴時間將近兩年,前面的主文和董毅的簽字相對舊一些,後面這一行字似乎字跡較新。可以判斷:三個月前董毅起訴時,張立群才將收條交給楊春,後填寫這句話的時間不會超過5個月,這個書寫時間完全可以通過司法鑑定確認。諶律師對第二次開庭做了充分準備。

法院二次開庭了,張立群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在法庭調查時,張立群稱:“這張收條是我寫的,是董毅本人簽名。我們當時將所有的賬目結算後,我寫的條子,他籤的字。”

諶律師當即提出:“審判長,既然第三人主張這張收條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楊春的借款已經償還了。我現在申請法庭對這張收條的書寫時間進行司法鑑定。對‘董毅今收到15萬貸款結算餘額,雙方賬目結清。’和‘包括參場楊春借款15萬元還清。’這兩句話分別鑑定書寫時間。如果鑑定確認兩段文字是一次性書寫,則原告撤訴。如果經鑑定證明是兩次書寫,第三人就構成了侵佔他人財產的犯罪嫌疑,我將申請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諶律師當即向法庭遞交了司法鑑定申請書。

法官對張立群說:“原告申請司法鑑定,法院准許。你回去想一下,如果條子上的字確實是兩次書寫的,你就要考慮司法鑑定的後果。原告認為如果是兩次書寫就應該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意見,法院將會支持。”

張立群的臉色先紅,後黃,最後變得有些蒼白。他說:“法官,明天我答覆你。”

休庭後,諶律師對董毅說:“張立群害怕了,如果張立群要求調解,我建議你接受調解。”

董毅說:“這事你決定吧,我聽你的。”

第二天,法官打來電話,“諶律師,張立群同意立即還錢,希望不做司法鑑定。”

諶律師說:“謝謝法官,同意調解。”

下午,諶律師來到百濟法院,張立群與諶律師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後,收到了張立群償還的15萬元現金。案子調解結案。

事後,諶律師認為:此案之所以在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一張極具證明力收條的情況下,能夠將案件的走向把握在原告手中。最關鍵的是律師能夠運用漢語語言文字表達規律,對證據主文作出準確的判斷,從而樹立對證據進一步分析和司法鑑定的信心。

律師在發現對方證據有問題的情況下,能夠運用所掌握的電子技能,有效運用光學、圖像學的有關原理,發現後一段文字書寫中的瑕疵,從而判斷收條中最後一段文字是後追加的,從而確立了申請司法鑑定的信心。

律師在確定對方證據虛假後,運用心理暗示和法律的威懾力向對方當事人施加強大的心理壓力,並得到了審理法官的支持,從而使張立群在法律面前低頭認錯,自動將非法侵佔的資金退還給董毅。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楊春通過張立群向董毅借錢並出具了借條,雙方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張立群收到楊春向董毅的還款後沒有給付董毅,而是自己佔有。之後,張立群變造了董毅簽名的收條交給楊春,企圖矇騙借貸雙方。這張收條一旦被司法鑑定確認是兩次書寫,張立群就可能構成偽造證據犯罪和侵佔罪。

所幸的是,張立群在面臨司法鑑定壓力的情況下,將非法侵佔的15萬元錢還給了董毅,使案件順利解決。這正是律師代理訴訟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