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 「借贷故事」篡改的收条

「借贷故事」篡改的收条

雪花纷纷地飘落在大地上,谌律师透过窗户看着室外的皑皑白雪,心想:今天大概不会来人了,趁此机会好好休息一下。

刚想到这里,有人敲响了室门。一个中年男子走进来,这是百济县兴旺农业生产基地的投资人董毅。

谌律师说:“小董,什么事情你顶着大雪来找我,就不能等天好再来。”

董毅说:“我今天到东华有事,有人借我钱不还,就顺便来找你。”

董毅拿出一张借条,说:“你能不能帮我把这笔钱要回来。”

谌律师接过收条看了看,说:“借钱人身份清楚,借款数额清楚,没有必要请律师。我给你写个诉状,自己到法院起诉得了。”

董毅说:“借钱的人我不认识。前年信用社主任张立群找我说,‘参场场长杨春因为企业的资金出现不明短缺,想借15万元钱把亏空补上。’我不认识杨春,因为是张立群介绍的,我也不能拒绝,就让他打了借条。借款到期之后,我找杨春要钱。杨春说‘钱还给张立群了。’我给张立群打电话他不接,我估计他们想赖账。所以,找你这个大律师来了。”

谌律师笑着说:“我算什么大律师?就是比别人认真点而已,水平一般。”说完,他立刻帮助董毅办理了法院的起诉手续。

春节刚过,法院通知谌律师:“董毅起诉杨春的案子3月10日开庭。”

百济地处老岭之南,与鸭绿江相邻,气候温暖。东北三月,大地仍然冰冻,百济小城已经有了一些暖意。风和日丽,令人心情舒畅。

法庭上,杨春答辩道:“我确实通过张立群向原告借了15万元钱,借期到了以后,张立群让我把钱给他,由他代为偿还。过后,张立群给我一张董毅签名的收条,上面写了‘杨春借款15万元已经还清’。所以,我不再欠原告的钱。”

杨春向法庭提供了一张收条。谌律师接过一看,上面写道:

收 条

董毅今收到15万贷款的结算余额,双方账目结清。

包括县参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

董毅

2016年9月10日

看着收条,谌律师感到不可思议。按理讲,董毅如果收回了借款,应该将借条退还而不应该写收条。收条上的两段话似乎在语意衔接上有些不通,但他无法做出判断。

法官问道:“原告代理人,这张收条上写着‘包括杨春的借款15万元还清。’你怎么解释?”

谌律师说:“审判长,这个收条上似乎写的是两笔款,我要求被告出具原件。建议法院择期另行开庭,开庭时原告将亲自出庭辨认收条。由于收条是张立群提供的,又是他代收款代还款的,所以,我申请追加张立群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合议庭当即决定另择期开庭,并决定追加张立群为第三人。

回到东华,谌律师把董毅找来,让他对收条复印件进行辨认。董毅辨认后,说:“收条是我本人签字,但我并没有收到杨春的还款。”

谌律师非常严肃地说:“董毅,你如果说不清楚,凭这张收条,法院就可能判你败诉。”

董毅想了一会儿,说:“张立群是信用社的主任,我在信用社里有若干笔贷款都是张立群代办的。有一次我还完贷款后,发现张立群利用亲属名义自己贷款的15万元也是我还的。我发现后,张立群请我吃饭,还了我15万元现金。张立群扯下自己的笔记本中的一页纸,写了一张收条,“董毅今收到15万贷款结算余额,双方账目结清。”他让我签了姓名和时间。”

“你刚才说的确实吗?”谌律师问道。

董毅说:“我确定,张立群写还款收条时,上面没有‘包括县参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这一行字。这行字肯定是事后填上的。”

谌律师对这张收条进行了详细分析后认为:从收条主文的字义来看,是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是“董毅今收到15万贷款结算余额,双方账目结清。”也就是说,收条到此就应该结束,后面不应该有其他内容。“包括参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这句话与前面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从字面理解,“包括参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总钱数应该是30万元。这张条子是张立群用碳素笔写的,字迹相互衔接,很难看出破绽。

谌律师想,人们书写借据、收据的签名时,一般都会在主文后面隔一行的地方签名。这张收条的签名却与主文上下行紧密衔接,给人一种极不协调的感觉。

想到这里,谌律师立即将收条扫描到电脑上,用图像处理软件把照片放大。当图像放大之后,谌律师发现“董毅”的签名在“参场杨”这三个字的下面。“参场杨”这三个字的下沿与董毅这两个字的上沿之间有一个向上的弧形间隙。这个间隙很小,在电脑上将图片放大以后却非常明显。“包括县参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这一句话除“参场杨”这三个字外的其他字都写出格了,只有“参场杨”这三个字没有出格,在行书时有意向上躲避董毅的签名,从而形成了一个向上的弧形间隙。由于“董毅”两个字写得有点大,上面的“参场杨”三个字稍小一些,所以下面的“董毅”两个字与上面的“参场杨”三个字紧密相邻。

谌律师明白了,董毅的说法是成立的,不由张立群不会代董毅起草收条,也就是说,他代董毅起草收条让董毅签字的目的就是想要制造还款的假象。因此,收条上的“包括参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这一行字肯定是后添加的。张立群在添加这一行字写到董毅的签名上方时,为了防止出格,张立群有意在写“参场杨”三个字时躲避开董毅的签名,从而形成了一个微小的弧形间隙。收条上的落款时间距离起诉时间将近两年,前面的主文和董毅的签字相对旧一些,后面这一行字似乎字迹较新。可以判断:三个月前董毅起诉时,张立群才将收条交给杨春,后填写这句话的时间不会超过5个月,这个书写时间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谌律师对第二次开庭做了充分准备。

法院二次开庭了,张立群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在法庭调查时,张立群称:“这张收条是我写的,是董毅本人签名。我们当时将所有的账目结算后,我写的条子,他签的字。”

谌律师当即提出:“审判长,既然第三人主张这张收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杨春的借款已经偿还了。我现在申请法庭对这张收条的书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对‘董毅今收到15万贷款结算余额,双方账目结清。’和‘包括参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这两句话分别鉴定书写时间。如果鉴定确认两段文字是一次性书写,则原告撤诉。如果经鉴定证明是两次书写,第三人就构成了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嫌疑,我将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谌律师当即向法庭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

法官对张立群说:“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准许。你回去想一下,如果条子上的字确实是两次书写的,你就要考虑司法鉴定的后果。原告认为如果是两次书写就应该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意见,法院将会支持。”

张立群的脸色先红,后黄,最后变得有些苍白。他说:“法官,明天我答复你。”

休庭后,谌律师对董毅说:“张立群害怕了,如果张立群要求调解,我建议你接受调解。”

董毅说:“这事你决定吧,我听你的。”

第二天,法官打来电话,“谌律师,张立群同意立即还钱,希望不做司法鉴定。”

谌律师说:“谢谢法官,同意调解。”

下午,谌律师来到百济法院,张立群与谌律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收到了张立群偿还的15万元现金。案子调解结案。

事后,谌律师认为:此案之所以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一张极具证明力收条的情况下,能够将案件的走向把握在原告手中。最关键的是律师能够运用汉语语言文字表达规律,对证据主文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树立对证据进一步分析和司法鉴定的信心。

律师在发现对方证据有问题的情况下,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电子技能,有效运用光学、图像学的有关原理,发现后一段文字书写中的瑕疵,从而判断收条中最后一段文字是后追加的,从而确立了申请司法鉴定的信心。

律师在确定对方证据虚假后,运用心理暗示和法律的威慑力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并得到了审理法官的支持,从而使张立群在法律面前低头认错,自动将非法侵占的资金退还给董毅。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杨春通过张立群向董毅借钱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张立群收到杨春向董毅的还款后没有给付董毅,而是自己占有。之后,张立群变造了董毅签名的收条交给杨春,企图蒙骗借贷双方。这张收条一旦被司法鉴定确认是两次书写,张立群就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犯罪和侵占罪。

所幸的是,张立群在面临司法鉴定压力的情况下,将非法侵占的15万元钱还给了董毅,使案件顺利解决。这正是律师代理诉讼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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