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時,HR應該注意些什麼?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有人問,HR必須要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嗎?

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HR不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員工會遇到以下的麻煩:

1、準備入職新公司時,卻因為無法提供原公司的離職證明而被拒絕;

2、由於沒有原公司離職證明,無法享受失業金待遇。

那麼,hr在開具離職證明時,應該注意些什麼?

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時,HR應該注意些什麼?

1.不僅要開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未交接工作,也必須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有些員工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所以企業也以此為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但其實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工作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為由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完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時,HR應該注意些什麼?

3.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為了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就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4.不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應如何賠償

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而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情況,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時,HR應該注意些什麼?

5.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法律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是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換句話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金額,並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但HR也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以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例如:勞動者的辭職信,快遞簽收單,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等等。

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時,HR應該注意些什麼?

最後,在“開具離職證明”這個問題上,需要提醒各位HR的是:

1、辦理入職手續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辦理,以便核查員工的信息是否真實;

2、工作是否已交接並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3、在員工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情形下,企業應當在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證明;

4、在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企業亦應當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5、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員工,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並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6、對於不辭而別的勞動者,企業可以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麼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而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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