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也談“兩年不可抗辯”

也談“兩年不可抗辯”

有很多的保險業務員,會告知投保人,在投保的時候,不用做好如實告知。因為有《保險法》“兩年不可抗辯”,只要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會賠付。其實這個賠不賠也是要分情況的。現在我針對“兩年不可抗辯”,談一下,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兩年不可抗辯的核心內容

不可抗辯期間也稱為不可爭期間,是指保險合同成立之日期滿一定時期後(2年),保險合同就成為了不可爭議的法律文件,進入不可爭辯期間,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後兩年不得以沒有做好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保險法》第16條第三款,就是所謂的“2年不可抗辯”,說的非常明白,這是限制了保險公司的無限期享有的合同解除權,而和兩年後賠不賠沒有任何關係。

不會賠償的情況第16條第四、五款,有很明白的說明。

比如帶病投保,在投保前就已經患有保險保障範圍的疾病,並且隱瞞該疾病投保。等兩年後申請理賠。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並解除保險合同,嚴重者並不退還保費。

二、什麼情況下會兩年後會賠付?

剛剛已經說了,已經罹患保險保障範圍的疾病,是不會賠付。為什麼有一些保險業

務員有會說“過了兩年一定會賠付”?

比如帶症投保,在投保前已經有檢查出甲狀腺結節,但是甲狀腺結節又不是在保單保障

範圍的疾病,只是會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但是保險公司在這兩年時間內,沒有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了甲狀腺癌,保險公司一定要賠付。

所以“兩年不可抗辯”和保險公司會不會賠付,沒有直接的關係,“兩年不可抗辯”是限制了保險公司無限期享有的合同解除權。

而賠不賠是看有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在兩年後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一定會賠付,但是這一個賠付會有一個過程:保險公司下發拒賠通知書→投保人投訴→協商→起訴一審→二審,這個時間可能會耗費2-3年,不知道當發生了風險事故,我們有沒有精力、時間和保險公司扯皮。

所以,投保任何保險產品,做好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義務,而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兩年時間內,保險公司也有責任審核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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