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全國首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湖南吃了第一隻“螃蟹”

全國首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湖南吃了第一隻“螃蟹”

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湖南吃了第一只“螃蟹”

“被告瀏陽縣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譚仲池到庭。”1991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剛剛過完第一個生日,在瀏陽法院審理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中,縣長譚仲池親自出庭應訴,瀏陽縣主要行政機關和各鄉鎮主要行政領導和長沙市中院組織的所轄各區、縣的政府領導,兩級法院分管行政審判的院長、行政審判庭人員參加旁聽。該案宣判後,譚仲池縣長髮表了自己對行政訴訟的進一步認識: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標誌著依長官意志行事的歷史一去不復返了,也標誌著我們國家民主與法制發展到了新階段,這促使我們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並通過法院糾正部分行政機關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無論官司輸贏與否,都是法律的勝利!

該案成為全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縣長親自出庭當被告的首例案件,在中國法治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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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縣人民法院民告官案

行政判決書

原告:上洪鄉上洪村躍進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鄭觀保,組長。

委託代理人:陳清覺,長沙市第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瀏陽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譚仲池,縣長。

委託代理人:劉光標,瀏陽縣國土管理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黃幼園,瀏陽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

第三人:瀏陽縣張坊採育場(地址:上洪鄉上洪村)。

法定代表人:陳國能,場長。

委託代理人:徐祗寬,瀏陽縣張坊區司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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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16日

時任瀏陽縣縣長譚仲池(左)出庭應訴

原告上洪鄉上洪村躍進村民小組訴被告瀏陽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處理決定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現已審理完結。

原告訴稱:瀏陽縣人民政府將屬我隊集體所有,被張坊採育場多佔用的纜子倉庫、纜子池土地確認為國家所有,維護張坊採育場對該土地的使用權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裁決不公,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處理決定。被告辯稱:本府關於上洪鄉上洪村躍進村民小組與張坊採育場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公正,請人民政府依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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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陳述:團元橋馬路邊用於建纜子倉庫和纜子池的土地當時並沒有丈量,而是由當時的躍進隊(躍進組的前稱)隊委會研究估算為零點零二六畝,並由當時的躍進隊隊幹部臨場指界,以湊滿我場所徵用的二畝土地數量的。瀏陽縣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正確,請人民法院維持縣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和我場對該土地的使用權。

查明:一九六六年張坊採育場因生產發展需要,計劃徵用新屋生產隊(後改為躍進隊)三畝五分土地建場部辦公樓和集材場,並呈報上級審批,湖南省人民委員會於一九六七年二月四日批准張坊採育場徵用躍進隊稻田一點五畝、旱土零點五畝,合計二畝。採育場於一九六七年三月十一日重新與躍進隊簽訂徵用二畝土地的協議。並在協議上註明了徵用土地的位置及面積,即團元橋馬路下一點三畝,馬路上零點六七四畝,馬路邊零點零二六畝。張坊採育煬根據劃定的三處土地作出使用安排:馬路下的一點三畝用於建集材場,馬路上的零點六七四畝用於建場部辦公樓(以上兩處無爭執),馬路邊的零點零二六畝(十七平方米)用於建纜子倉庫和纜子池。但是,採育場要在十七平方米的面積上建纜子倉庫和纜子池顯然不夠。當時採育場與躍進隊關係密切,經採育場與躍進隊口頭協商,躍進隊經隊委會研究同意將一小溪旁斜坡、三丘小田及一個土包估算作零點零二六畝給採育場建纜子倉庫、纜子池,並由一名隊幹部到實地指界。張坊採育場於一九六七年將該地整平建了纜子倉庫、纜子池及石灰棚,並一直管理和使用。一九九一年三月張坊採育場將纜子倉庫、纜子池及石灰棚與上洪鄉畜牧獸醫站的房屋對換。躍進組村民在畜牧獸醫站出賣此房屋時,乘買主請他們拆屋之機,強行將該地整平,除留出零點零二六畝的面積外,其餘插上水稻,從而引起土地權屬糾紛。張坊採育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瀏陽縣木材公司請求瀏陽縣人民政府處理。瀏陽縣人民政府經派員調查後認為,纜子倉庫、纜子池四至內的土地除零點零二六畝已徵用外。另外的二百六十六平方米是經過當時躍進隊隊委會同意,並派人臨場指界給張坊採育場的,且已使用了二十四年之久,該土地應視為原躍進隊饋贈給張坊採育場的。並確定該土地為國家所有,維持張坊採育場對該土地的使用權。躍進組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張坊採育場原纜子倉庫、纜子池地基未徵用的二百六十六平方米,系經過原躍進隊隊委會同意,並由主管人員臨場指界給了採育場,張坊採育場亦接受,使用了該土地。雖沒有書面協議,但當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且不違反當時國家土地法律和政策,現已成歷史事實,其贈與成立。躍進組事後反悔無理。瀏陽縣人民政府《關於上洪鄉上洪村躍進村民小組與張坊採育場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參照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瀏陽縣人民政府瀏政處(1991)第4號關於上洪鄉上洪村躍進村民小組與張坊採育場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

本案受理費七十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上訴於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高德春

代理審判員 許全生

代理審判員 鄒伯萍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邱文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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